| 信息标题 | 巴州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登记台账(和硕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九月第一周) | 文件编号 |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25-09-08 18:00 | 
							
							  | 发布机构 | 交通运输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键字 |  | 索取号 | 73448398X/2025-01535 | 
						  
						
						
							
								巴州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登记台账(和硕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九月第一周)
							
								
									来源:交通运输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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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案卷编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名称 | 执法决定 | 执法主体名称 | 结案日期 | 票据号 | 备注 | 
    
      | 2 | 新巴和硕交执运政〔2025〕0041号 | 席XX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 席XX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 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程度一般,第一次被查处的,违法所得 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1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做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 | 和硕县交通运输局 | 2025-09-01 | 0020388991 |  | 
    
      |  | 新巴和硕交执运政〔2025〕0042号 | 郭XX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案 | 郭XX | 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轻微免罚的规定。其情形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六项一般违法程度,同时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高频事项清单》第十一项免予行政处罚情形。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和硕县交通运输局 | 2025-09-0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