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杨青
身份证号码:341227XXXXXXXX3719
住址:新疆巴州和硕县工业园区新疆未来万家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内
巴州生态环境局和硕县分局于2026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24日对新疆未来万家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2026年7月24日对你单位总经理蔡茂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你单位实施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总经理蔡茂于2026年7月2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凯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3、该单位总经理蔡茂于2026年7月24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被询问人蔡茂受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凯授权委托,接受调查询问身份合法;
4、你单位总经理蔡茂于2026年7月24日提供的《副总经理身份证明书》、生产负责人杨青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石材加工生产线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青;
5、你单位总经理蔡茂于2026年7月24日提供的《大理石矿经营权承包合同》,用于证明你单位于2021年8月2日起依法对新疆和硕阿拉塔格大理石岩矿及加工配套设备进行承包经营;
6、你单位总经理蔡茂于2026年7月24日提供的《新疆未来万家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硕石材加工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排污许可证申报合同》,用于证明你单位2025年11月28日已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正在开展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7、你单位总经理蔡茂于2026年7月24日提供的《关于新疆富邦国源矿业有限公司和硕石材加工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用于证明你单位石材加工厂扩建项目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8.你单位总经理蔡茂于2026年7月24日提供的《停产保证书》,用于证明你单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9、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6]4-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6年8月14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辨书》,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如下:
1.你单位与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同步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排污许可证申报等全套手续,项目相关环保手续一直在推进办理,并非主观故意不办理环保验收。
2.在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后,你单位第一时间出具《停产
保证书》,立即采取停产整改的补救措施,积极消除环境影响.
3.本案属于设施建成但未完成验收即投入使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已主动整改,你作为项目主管人员,也积极配合部门全部调查工作,恳请综合考量上述情节,给予减轻处
罚金额。
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逐条复核,采纳1条,不予采纳2条:
对第1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为:你单位虽与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但一直未达到验收要求。
对第2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为:你单位在未来开展环保验收前投入使用,因环境污染行为两次受到群众投诉举报。
对第3条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理由为:你单位已停产,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使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对处罚金额进行裁量:
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行为情形: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情节轻微;裁量金额:¥56300元整。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裁量全实施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统筹考虑你单位实际、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拟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下浮11.2%予以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
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账号:650017XXXXXXXX055555
户名: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