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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和硕县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6-06-22 11:21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6-00623

和硕县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县公安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2日 点击数:
序号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主体 涉企行政检查具体实施部门 法律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上限 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2026年涉企检查计划 检查文书
1 民爆企业安全防范及火工品流向检查 和硕县公安局 和硕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各派出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现场检查及网络后台检查 网络后台检查每月开展,现场检查每季度检查。其他根据重点活动安保、重点节假日及上级工作安排 (一)治安检查。1、人防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4.3;《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16.6;2、物防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4.4;《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16.6;3、技防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4.2;《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16.6;4、犬防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4.5;5、制度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六、七条;《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4.3.3、4.3.4、4.3.5、4.3.6、4.3.7、4.3.8、4.3.10。(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检查。《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第四、七条。(三)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检查。《爆破安全规程》5.2、《爆破安全操作规程》6.2.5、《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第四条《爆破安全操作规程》14.1.6、爆破安全操作规程》6.5、6.6、《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第七条《爆破安全规程》6.3.4、《爆破安全规程》6.8、《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第七条、《爆破安全规程》14.2.、《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四)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检查。《爆破安全规程》14.2.;《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 针对民爆作业单位,派出所每月一次,治安大队按照网络每月检查一次、现场每季度检查1次的计划执行 使用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
2 危化品企业安全防范工作检查 和硕县公安局 和硕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各派出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现场检查 根据重点活动安保、重点节假日及上级工作安排 (一)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1、人力防范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实体防范:《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3、技术防范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GA1002-2012》。4、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1、人力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实体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3、技防检查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4、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针对危爆作业单位(学校、医院、危化品从业单位),按照派出所每周、治安大队每月检查1次、重点活动、重大节假日前夕检查一次的计划执行 使用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
3 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安全防范工作检查 和硕县公安局 和硕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各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根据重点活动安保、重点节假日及上级工作安排 (一)保安服务公司检查内容.1.保安服务行政许可情况:《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2.对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核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3.核查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4.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等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5.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6.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是否齐全部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7.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8.是否落实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检查内容.1.备案情况:《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八条。2.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3.在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4.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是否齐全部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5.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是否符合要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6.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三)保安培训单位检查内容.1.检查备案情况:《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六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五章。《关于做好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实行审批改为备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公治安〔2022〕2396号)。 针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服务公司、培训机构、守护押运公司等),按照派出所每月检查一次、治安大队每季度检查1次的计划执行 使用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
4 行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检查 和硕县公安局 和硕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各派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具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行业场所开展治安检查。
现场检查 根据重点活动安保、重点节假日及上级工作安排 (一)旅馆业。①“四实”:《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做好港澳台同胞和外国籍公民在疆加油住宿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公治传发〔2023〕105号),《关于做好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旅馆住宿领域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公治〔2023〕124号)②“五必须”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落实旅馆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2〕98号)。③电竞酒店:《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82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二)娱乐场所。①备案情况:《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②系统应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③安全防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三)典当业。①治安管理《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②业务指导:《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四)公章刻制业。①备案管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附件第9项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五)废旧金属回收。《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16号)
    场所设置:第七条。监督管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六)机修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监管职责:第十五条。
针对行业场所单位(旅店业、油气田从业单位等),按照派出所每周、每月检查一次、治安大队每月抽查1次的计划执行 使用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
5 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检查 和硕县公安局 和硕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各派出所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现场检查 根据重点活动安保、重点节假日及上级工作安排 (一)学校。①治安保卫机构设立及履职情况:《自治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第四条、第五章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高等学校安全管理基本规范》5.3、5.9.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自治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②安全防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6.2、6.3、安全防范设施配置表;《高等学校安全管理基本规范》5.3.2、《反恐怖防范设置规范 学校》学校反恐怖防范物防设施配置。(二)医院。安全防范:《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第二项;《自治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 》(新政办发〔2019〕34号)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31458-2015)、《自治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 》(新政办发〔2019〕34号)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五款。(三)党政机关:安全防范。《自治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新疆公安机关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和防恐怖袭击工作指导意见》。 针对行政企事业重点单位,按照派出所每月检查1次、治安大队每季度抽出一次的计划执行 使用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
6 涉枪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检查 和硕县公安局 和硕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各派出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6号)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3.《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涉及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现场检查 根据重点活动安保、重点节假日及上级工作安排 ①枪支(弹药)库室安全防范:《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②规范储存:《新疆公安机关枪支管理使用规范》第13条规定、《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5.1.2.5。③枪支弹药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0条、31条、32条。④人员管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第14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操作细则》第6、8、9、13、17、19、24、30、31、32条;⑤制度建设:《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第4条;⑥台账管理:《新疆公安机关枪支管理使用规范》第11条;⑦勤务保障:《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操作细则》36条、39条、45条。 针对涉枪单位(公安机关、非公安机关、民用等),按照每季度检查1次的计划执行 使用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
7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工作检查 和硕县公安局 和硕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各派出所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管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 根据重点活动安保、重点节假日及上级工作安排 押运负责人、押运员从业资格情况,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装备情况;具有资质的机构对盛装放射性物品的容器进行检测出具的辐射监测报告;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道路运输委托书或合同;、二、三类放射性物品提供:托运人编制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说明书;一类放射性物品提供: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报告;托运人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资质证书或有效证明;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资质证书;承运放射性物品的专用运输车辆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运输时间、运输路线资料。《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
针对放射性物品单位,按照季度检查1次的计划执行 使用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
8 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和硕县公安局 和硕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派出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根据重点活动安保、重点节假日及上级工作安排 ①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条②场所要求:《烟花爆竹零售店 (点)安全技术规范》③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七条④燃放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三十条;《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针对放射性物品单位,按照季度检查1次的计划执行 使用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
10 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和硕县公安局 和硕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各派出所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
通过,公安部令第103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 每月不超过1次,其他根据重点活动安保、重点节假日及上级工作安排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经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针对娱乐业按照网络每周检查一次、现场每月检查1次的计划执行 使用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
11 废旧金属收购业进行治安检查 和硕县公安局 和硕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各派出所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现场检查 每周不超过1次,其他根据重点活动安保、重点节假日及上级工作安排 【法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实施。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①通过实地查看、平台查询核实的
方式检查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登记条件,是否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从事经营活动;②现场查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是否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如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经营者是否在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办理变更手续(派出所向治安大队查询)。
针对废旧金属回收业按照网络每周检查一次、现场每月检查1次的计划执行 使用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
12 物流寄递业监督检查 和硕县公安局 和硕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各派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每月不超过1次,其他根据重点活动安保、重点节假日及上级工作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针对废旧金属回收业按照每月检查1次的计划执行 使用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
13 管制器具销售业监督检查 和硕县公安局 和硕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各派出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部分器具实施管制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管制器具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负责、有关部门协同、社会公众参与、突出重点管控的原则。
第七条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制器具的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每周不超过1次,其他根据重点活动安保、重点节假日及上级工作安排 (一)管制刀(器)具从业单位资质(证照)情况:1.生产制造现场检查企业资格(证照)情况;查阅平台备案情况;现场抽查管制刀具是否刻铸企业或者字号名称和号码;调阅视频监控储存时间。2.销售管理 现场检查企业资格(证照)情况;查阅平台备案情况;现场抽查管制刀具是否刻铸企业或者字号名称和号码;现场抽查管制刀具销售情况;调阅视频监控储存时间。
(二)管制刀(器)具流向监管:查阅平台销售情况;现场抽查管制刀具销售是否实名登记;调阅视频监控销售时间与平台是否一致。
(三)管制刀(器)具公共安全管理落实情况:①使用管制刀具的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加强刀具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②持有管制刀具的个人,对刀具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赠送、转借他人使用。③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针对管制器具销售业按照网络每周检查一次、现场每月检查1次的计划执行 使用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
14 旅馆业治安管理监督检查 和硕县公安局 和硕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各派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具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行业场所开展治安检查。 现场检查 每周不超过1次,其他根据重点活动安保、重点节假日及上级工作安排 旅馆业。①“四实”:《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做好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旅馆住宿领域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公治〔2023〕124号)②“五必须”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落实旅馆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2〕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针对旅馆业按照派出所每周检查一次、治安大队每月抽查1次的计划执行 使用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
15 对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检查 和硕县公安局 和硕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在1997年6月28日发布的通告,自 1997年12月12日起施行)
    第五条: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 每季度检查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每季度检查1次 使用网安部门专用法律文书
16 对履行网络安全义务开展监督检查 和硕县公安局 和硕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 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现场检查 1等保三级信息系统,每年检查1次
2、电竞宾馆每半年检查1次 ;      3、网吧每季度检查1次;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二)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三)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四)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六)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内容外,公安机关还应当根据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二)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三)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四)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五)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六)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第十二条 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对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可以对下列内容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一)是否制定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二)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三)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相关设施是否完备有效;(四)是否依法采取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需要的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五)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每季度检查1次 使用网安部门专用法律文书
17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和硕县公安局 和硕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修订)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6月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第43号)
    第十八条: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对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信息系统安全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原定保护等级是否准确;
   (二)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情况;
   (四)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是否符合要求;
   (五)信息安全产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六)信息系统安全整改情况;
   (七)备案材料与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符合情况;
   (八)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现场检查 1等保三级信息系统,每年检查1次
2、电竞宾馆每半年检查1次 ;     
3、网吧每季度检查1次;
4、其他根据重点活动安保、重点节假日及上级工作安排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二)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三)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四)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六)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内容外,公安机关还应当根据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二)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三)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四)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五)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六)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第十二条 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对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可以对下列内容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一)是否制定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二)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三)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相关设施是否完备有效;(四)是否依法采取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需要的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五)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1等保三级信息系统,每年检查1次
2、电竞宾馆每半年检查1次 ;     
3、网吧每季度检查1次;
使用网安部门专用法律文书
18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和硕县公安局 和硕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修订)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现场检查 1等保三级信息系统,每年检查1次
2、电竞宾馆每半年检查1次 ;     
3、网吧每季度检查1次;
4、其他根据重点活动安保、重点节假日及上级工作安排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二)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三)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四)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六)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内容外,公安机关还应当根据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二)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三)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四)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五)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六)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第十二条 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对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可以对下列内容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一)是否制定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二)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三)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相关设施是否完备有效;(四)是否依法采取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需要的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五)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1等保三级信息系统,每年检查1次
2、电竞宾馆每半年检查1次 ;     
3、网吧每季度检查1次;
使用网安部门专用法律文书
1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和硕县公安局 和硕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正式开展经营活动20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现场检查 每季度检查1次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进行下列监督检查:
1.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2.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3.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4.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5.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6.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7.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
1.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2.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3.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4.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5.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6.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每季度检查1次 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 对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监督检查 和硕县公安局 和硕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二)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三)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四)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六)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第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内容外,公安机关还应当根据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二)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三)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四)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五)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六)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现场检查 1等保三级信息系统,每年检查1次
2、电竞宾馆每半年检查1次 ;     
3、网吧每季度检查1次;
4、其他根据重点活动安保、重点节假日及上级工作安排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二)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三)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四)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六)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内容外,公安机关还应当根据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二)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三)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四)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五)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六)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第十二条 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对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可以对下列内容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一)是否制定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二)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三)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相关设施是否完备有效;(四)是否依法采取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需要的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五)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1等保三级信息系统,每年检查1次
2、电竞宾馆每半年检查1次 ;     
3、网吧每季度检查1次;
使用网安部门专用法律文书
21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检查 和硕县公安局 和硕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办理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规定,签订协议及责任书,通过业务抽查、网上巡查、实地检查、业务回访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协助办理业务情况的监督管理。 网络后台检查为主,现场检查为辅 每月不超过1次,其他根据重点活动安保、重点节假日及上级工作安排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监督管理应当包含下列具体事项:(一)场所建设、人员设置、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责任书签订及落实情况;(三)工作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四)影像资料、业务信息、档案资料等采集、收存、保管、移交情况;(五)信息系统运行使用、日常安全操作情况;(六)群众业务咨询、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的处理反馈情况;(七)场所秩序及工作人员服务情况;(八)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情况;(九)牌证领用、制作、核发、销毁和日常管理情况;(十)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的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12次 使用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检查登记台账
22 社会考场检查 和硕县公安局 和硕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72号)第五十一条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考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设备和考场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网络后台检查为主,现场检查为辅 每月不超过1次,其他根据重点活动安保、重点节假日及上级工作安排 公安部2022版《机动车人考试场地及设施设置规范》GA1029 现场检查12次 使用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检查登记台账
23 客、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检查 和硕县公安局 和硕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交管部门可依据监控记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职责内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
第九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单位及负责人可依法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动态监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道路运输企业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公安部门可将动态监控记录的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驾驶人教育、隐患排查、动态监控处置。
企业应当配合公安等部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现场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每月不超过1次,其他根据重点活动安保、重点节假日及上级工作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交管部门可依据监控记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职责内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
第九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单位及负责人可依法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现场检查12次 使用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检查登记台账
24 机动车检测站监管检查 和硕县公安局 和硕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后台检查为主,现场检查为辅 每月不超过1次,其他根据重点活动安保、重点节假日及上级工作安排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六十九条
现场检查12次 使用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检查登记台账
25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和硕县公安局 和硕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禁毒)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现场检查 每月不超过1次,其他根据重点活动安保、重点节假日及上级工作安排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管理工作手册》相关内容进行检查(自治区禁毒办2023年12月21日制定,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执行)。
对易制毒企业档案检查标准:
1.对企业是否具备资质进行检查;
2.对是否落实规章制度进行检查;
3.对是否符合保证业务进行检查;
4.对是否落实《易制毒化学品手工台账》要求进行检查;
5.对是否落实其他相关要求进行检查。
对易制毒企业存储环境检查标准:
1.对是否按照国家应急部门发布的建设标准建设进行检查;
2.对是否落实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库房需按装视频监控及相关要求进行检查;
3.对是否建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库登记台账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12次 使用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检查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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