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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和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6-01-30 18:46
发布机构 有效性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6-00092

和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 作者:有效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30日 点击数:
和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主体 检查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 设定依据 对应处罚、许可或其他处理措施
1 和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防动员办公室) 对核准、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核准、备案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项目实施单位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季度选取部分项目检查,对在本县进行投资项目建设且已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的企业,按不低于5%比例抽查。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3.《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2 和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防动员办公室) 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用能企业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在建项目每月检查1次,投运项目每两个月检查1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二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八十四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3 和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防动员办公室)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经营者 现场检查 1.对粮食收购市场检查:每年≥1次;
2.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每月1次;
3.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与粮食出入库次数保持一致;
4.对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每月1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4 和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防动员办公室) 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企业 现场检查 每月1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第五十二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7年9月1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是供电企业开展电力基础建设、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规范供用电管理、维护供用电秩序等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
5 和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防动员办公室) 对长输石油天然气管道运维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长输石油天然气管道运维企业 现场检查 每月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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