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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和硕县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版)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5-09-04 11:42
发布机构 有效性 有效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5-01210

和硕县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4日 点击数:

序号 实施主体 检查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设定依据 对应处罚、许可或其他处理措施
1 和硕县民政局 负责社会团体的管理监督检查 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相结合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时开展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
2、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侵犯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社会团体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和硕县民政局 负责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相结合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时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
2.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
3.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和硕县民政局 承担公墓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和硕县县域内的公墓、农村历史遗留集中埋葬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相结合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
    第二条第六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年度检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民政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公墓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5]7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发改、国土、工商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建设经营情况的日常管理监督,并联合开展经营性公墓年检工作。年检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增设、变更公墓年检程序和条件的;
2.对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公墓作出年检合格决定的;
3.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公墓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和硕县民政局 负责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情况的抽查 社会组织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相结合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自1998年10月25日起实施,经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规范性文件】《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2017年3月13日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3日起实施)(民发〔2017〕45号)
    第二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对被抽查的社会组织进行抽查的;
2、对抽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未在相应时限做出抽查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4、侵犯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和硕县民政局 负责权限内慈善组织的监督检查 慈善组织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相结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按照职权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检查的;
2.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3.侵犯慈善组织合法权益的;
4.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在慈善组织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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