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1-1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违反法律法条) | ||||||
| 检查项目:重点项(*)34项,一般项45项,共79项。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27项,一般项42项,共69项; 特殊食品专用检查项目(T):重点项(*)7项,一般项3项,共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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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项: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一般项:1.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其整改。 2.可以当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3.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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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检查项目 | 项目 序号 |
监督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要点 | 违反法律条款 |
| 1 | 食品生产者资质 | *1.1 | 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1、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者与经营执照载明的资格主体是否一致。 2、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际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主体是否一致。 3、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 *1.2 |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许可范围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1、企业库房和企业网站产品,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不在许可证载明的类别范围内超范围生产,如企业生产的食品类别超出许可范围,需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2、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是否申请变更。 3、实际生产场所迁址未重新申请许可证,造成场所地址与许可证标注生产场所地址不符。 4、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5、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是否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6、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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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1 | 实际生产的特殊食品按规定注册或备案,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符合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 1、对照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检查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类别、产品配方、标签说明书等事项是否与证书或凭证载明内容保持一致,是否有超出注册或备案范围生产的情况。 2、对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查生产者名称、食品类别等事项是否与注册证书、备案凭证载明的内容一致,是否有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
| 2 |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 2.1 |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3.2、4.2和6.5 |
1.检查厂区环境是否整洁、有无扬尘、积水、泥泞、污秽,道路是否硬化,例如铺设混凝土、沥青、水泥或者其他硬质路面;检查厂区内空地是否采取水泥、地砖等硬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积水等现象的发生。 2.检查厂区绿化是否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是否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相关维护记录),以防止虫害的孳生。 3.检查厂区排水系统是否通畅,是否有积水或排水不畅的现象。 4.检查厂区内环境是否保持清洁卫生,是否有杂物堆放,与车间临近位置有无沟渠、死水,是否存在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5.检查厂房和车间的面积、空间、数量与生产是否相适应。 6.检查加工、包装、贮存等车间的室内屋顶和顶角是否有灰尘积聚、结露、长霉、脱落或破损现象。 7.检查车间的墙壁是否使用无毒、无味、防渗透、易于观察清洁状况的材料建造,且墙壁是否平滑、不透水、易清洗、防腐蚀,无污垢、霉变、蛛网、破损等现象 8.检查车间的地面是否使用无毒、无味、不透水、耐腐蚀,易于清洁消毒的材料建造,且地面应平坦防滑、无结构性裂缝、破损、积水积灰等现象。 9.检查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墙角、柱角以及墙壁和地面交界处的结构是否易于清洁,避免污垢积存(例如设置弯形交界面等)。 10.检查车间的门、窗是否使用光滑、防吸附、不渗透、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易于清洁消毒。 11.检查穿越建筑物楼板、天花板和墙面的各类管道、线缆与穿孔间隙是否有效密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 *2.2 |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或具备有效防范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3.1、3.2、4.1、4.2.2.3和6.5 |
1.检查厂区周围是否存在天然、工业、农业、生活、运输以及其他污染源。 2、如发现存在污染源,分析污染属于生物、化学还是物理性污染。 3.检查是否针对污染源采取了有效的清除或防范措施,将污染风险降至最低水平 4.检查厂区内部布局是否合理,各功能区域划分是否明显。 5.检查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是否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发生交叉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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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1.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应和许可档案内容保持一致; 2.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
| 2.4 | 卫生间保持清洁,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5 | 1.检查卫生间的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是否易于保持清洁、无异味。 2.检查卫生间出入口附近的适当位置是否设置洗手设施 3.检查卫生间是否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不得对生产区域产生影响。 4.检查使用卫生间后进入生产车间,是否必须经过更衣室的洗手更衣设施及程序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
| 2.5 |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等卫生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6.1、6.2、6.6和8.6 | 1.检查生产车间入口处是否设置更衣室,必要的特定作业区入口处是否按需要设置更衣室,清洁作业区入口处是否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 2.检查更衣设施是否与最大当班食品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是否能够保证工作服与个人衣物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 3.检查更鞋设施是否能够防止交叉污染,通常有干法和湿法两种方式。 4.检查更衣室与盥洗室是否相邻。 5.检查是否配置了手部清洗剂、消毒剂;消毒剂的配置、领用、使用是否符合消毒剂使用说明书以及配置规程的要求。 6.如设置风淋室,检查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设置互锁,风淋喷嘴是否清洁,并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维护、保养。 7.如设置淋浴室,检查是否清洁、无异味,是否有通风措施,并应避免空气流入更衣室或生产车间,是否存在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8.检查是否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规程。 9.检查配备的清洁消毒设施及工器具的种类、数量、分布能否满足对清洁消毒对象开展清洁、消毒(必要时)的需求。 10.检查清洁消毒设施及工器具的控制参数、运行状况是否满足使用说明书和清洁消毒规程的要求, 11.检查清洁消毒设施及工器具的结构是否耐磨损、不易掉落,材质是否能够避免纤维脱落。 12.用于清洁消毒的设施及工器具应当专用,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以防发生污染和交叉污染。 13.检查清洁消毒设施及工器具是否保持清洁,例如吸尘器集尘袋是否定期清理,抹布、拖布是否及时清洁消毒等。 14.检查配备的清洁消毒设施及工器具的种类、数量、分布能否满足对清洁消毒对象开展清洁、消毒(必要时)的需求。 15.检查清洁消毒方式是否符合产品和生产工艺的特点。 16.检查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取得相应资质。 17.检查CIP清洁系统运行后,是否开展酸碱清洗剂化学残留验证 18.检查是否规定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更换品种、配方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清场,防止造成交叉污染和混用。 19.检查是否通过微生物监控等措施验证清洁消毒效果,当发生不符合清洁消毒效果时是否及时处理,并验证纠偏措施的有效性。 20.检查清洁消毒记录,内容是否符合清洁消毒规程规定的程序、操作方法、周期、频次等要求,并有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21.检查工作服清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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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通风、防尘、排水、照明、温控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存放垃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标识清晰,有效防护。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 | 1.检查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是否安装通风设施或确保通风良好,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 2.如果采用自然通风,检查是否有纱窗(帘、网)等防虫害侵入的措施。 3.应根据产品对微生物的敏感度、工艺特点以及不同生产加工区域的要求、如产品是否裸露等、确定通风方式以及是否安装空气处理系统。 4.厂房内使用空气调节系统、进排气设施或风扇时,检查气流流向,防止机械排气形成局部负压或者风扇通风形成定向气流,导致空气从清洁程度低的作业区流向清洁程度高的作业区。 5.检查是否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和户外废弃物存放设施等污染源是否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进气口距室外地面应2米以上,进气口应远离排气口,且位于排气口常年主导上风侧。 6.检查排气口是否有防止室外气流倒灌的措施。排风介质中有水蒸汽和凝结性物质的,排气口还应设置排放坡度。 7.检查在有臭味、气体(蒸汽及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产生的区域,是否有适当的除尘、收集或控制装置。 8.检查厂房内是否具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以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 9.检查光源是否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 10.检查安装在暴露食品和原料正上方的照明设施是否是安全型照明设施(例如防爆灯具)或采取防护措施(例如安装防护罩) 11.检查车间是否设置了废弃物存放设施,是否存在因废弃物存放设施不足废弃物随意堆放的情况。 12.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13.检查废弃物存放设施结构设计是否合理、防止渗漏、便于清洁。 14.检查废弃物存放设施是否专用,不得存在废弃物存放设施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设施混用的现象。 15.检查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是否标识清晰 16.使用城乡集中式供水单位(市政供水)提供的水源,检查水质是否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相关规 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
| 17.使用二次供水,检查是否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定期检查厂区内部的二次供水设施并监测水质状况(参见GB 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的水质是否符合GB 17051的相关规定。 18.使用自备水源(地表水或地下水)的检查取水点的水源是否具备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明 19.检查是否对水源进行水质评价。 20.检查自备水源是否经过适当的水处理设备设施处理,其水质是否达到预期用途的水质要求。 21.食品加工用水应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 22.检查是否配备用于排放生产、生活、消防等排水系统。 23.检查排水系统是否设计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清洗 24.检查排水系统内及其下方不应有生产用水的供水管路,以避免生产加工用水或产品受到污染。 25.检查室内排水是否由清洁程度高的作业区流向清洁程度低的作业区,并有防逆流阀等防止废水逆流的设计。 26.采用明沟排水的,检查明沟是否有盖板。排水沟的侧面和底面接合处是否有一定弧度,易于清洁消毒。 27.检查排水系统入口是否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 28.检查排水系统出口是否安装防鼠网、金属篦子等防止动物虫害侵入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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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明显标示、分类贮存,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和8.3 |
1.检查是否建立有效的防止化学污染的控制制度。 2.检查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是否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分类贮存、专人管理。 3.核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包含CIP清洁系统)的各类清洁剂、消毒剂领用时是否核对品种、准确计量,使用是否有记录。 4.检查生产设备上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活动部件若需润滑,是否使用食用油脂或能保证食品安全要求的其他食品级油脂,是否有领用、使用等记录。 5.检查杀虫剂的领用、配置、使用以及未使用完余料的处置是否有记录。 6.检查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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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有相应的记录。 |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2和8.4 | 1.检查生产设备的加工能力、精度、量程等技术参数以及数量是否符合实际生产和《审查细则》的要求。 2.检查设备布局是否按照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3.检查设备的固定是否牢固,设备与墙壁、地面之间是否保留足够空间,以便清洁和维护。 4.检查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是否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易于清洁、保养。 5.检查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工器具及容器是否为不锈钢或其他无毒害的惰性材料制作。 6.检查食品接触面是否平滑、无凹陷或裂缝、无脱落或破损,以减少食品碎屑、污垢及有机物的聚积。 7.检查生产设备间的软连接(例如塑料、硅胶、帆布等)是否清洁、无异味,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8.检查各类热力杀菌生产设备是否符合杀菌工艺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压力容器等相关标准。 9.检查用于物料贮存的设备是否能够密封。 10.检查是否设置筛网、捕集器、磁铁、金属检测仪、X射线检查器等设备,用来防控异物污染,且每次生产开始前应当确认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11.检查是否有专门的区域贮存设备备件,以便设备维修时能及时获得必要的备件;备件贮存区域是否保持清洁干燥。 12.检查是否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标识管理,明确各种状态及标识的定义。 13.检查设备档案是否保管齐全。 14.检查是否建立了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规定了维护、保养、检修计划和程序。可以对照采购合同、使用说明书、操作指南等档案资料,检查保养和维修制度的合理性。 15.检查设备保养、维修记录,确定是否按照制度规定的计划、频次、程序实施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检修,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润滑油是否符合制度规定,记录是否齐全、完整。 16.检查是否规定进行现场维修、维护工作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防影响和污染其他生产线的产品。不应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电焊、切割、打磨等工作,以免产生异味、碎屑。 17.查阅设备维修记录或者配件领用记录,检查出现故障是否及时排除并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以及可能受影响的产品批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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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定期检定或校准、维护,并有相关记录。 |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2 |
1.生产过程中的品质管理设备(如温度计、压力计、称量器、糖度计、密度计等)应定期校正。 2.与食品卫生安全有密切关系的加热杀菌设备所装置的温度计与压力计.每年至少 应委托权威机构校正一次 3.自行校准的检测设备,企业应当制定检测设备自校规程 4.明确测量设备管理的目的、范围、职责,以及计量、校准等具体管理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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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4 |
1.检查是否制定虫害控制措施,明确虫害控制方案 2.检查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的完整性及密闭性并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灯),以防止鼠类、昆虫、鸟类等侵入 3.检查厂房、车间、仓库是否采取物理、化学、生物制剂措施防止或消除虫鼠害。 4.检查采用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虫害控制时,是否做好预防措施 5.检查是否在人流、物流通道,仓库的接收、发货等关键控制区域以及其他需要控制虫害的区域布点,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并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虫害控制装置的放置位置。 6.检查虫害控制装置是否安装到位,安装处是否有明显标示,虫害控制装置是否及时清理,并定期维护,使用记录是否齐全 7.检查是否定期监测虫害控制效果,记录、统计发现虫害的种类、数量、痕迹等信息,追查虫害侵入的来源,及时消除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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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 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设置合理并有效分割。有空气净化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并对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进行监测及记录。 |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4.1 | 1.检查各作业区的划分是否符合《审查细则》和标准要求。 2.检查不同洁净程度的作业区之间是否有效隔离,必要时是否设置了缓冲区域防止空气对流。 3.根据工艺需要保持干燥的区域是否保持干燥。 4.对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定期检测及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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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进货查验 | *3.1 | 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有检验记录。 |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7.2、7.3和7.4 |
1.检查是否制定了供应商管理制度,规定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简称原料)供应商的选择、审核、评估、确定、变更、批准等内容。 2.检查供应商相关资质的有效性。 3.检查原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是否进行质量安全评估,并经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批准,制定合格供应商清单。 4.对照经过批准的合格供应商清单,从产品配方、原料采购清单、生产记录、原料出入库台账以及检查仓储设施时拍摄的物料标签中随机抽取几种、几批次(生产日期)原料,检查供货者及其供应的产品品种是否属于合格供应商。 5.检查是否制定了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简称原料)的进货查验规程或作业指导书。 6.检查原料进货查验的有效性。 7.从流通经营单位(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确认其资质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8.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9、合格证明文件应包括批检、型检、批检必须一一对应,型检频次和要求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没有规定,每年至少做一次全部项目的检测。. 10.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用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应当查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对应批次的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11.采购益生菌类原料,应当索取菌株或品种鉴定报告、稳定性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
| *3.2 |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符合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 | 1.检查是否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标准的规定,真实完整地记录原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检查原料进货查验记录是否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 3.记录和凭证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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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领用出库和退库记录。 |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7 | 1.检查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简称原料)是否建立了入库、领用、出库等贮存保管记录,记载了产品名称、品种、生产厂家、规格、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出入库数量及时间、责任人等信息,以便迅速查询物料入库、取样、领用、退库时的相关信息。 2.检查原料在贮存期间是否建立标识,标明相关信息和质量状态。 3.通常原料使用时应遵照“先进先出”或“效期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4.有贮存要求的原辅料库房,应有温湿度记录 5.随机抽取几种、几批次(生产日期)原料,对照原料进货查验记录、货物标识、生产记录、出入库台账等记录以及库存的原料实物,检查账、物、卡对应的原料名称、品种、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数量等信息是否相符。是否按照制度规定的优先原则领用物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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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2 | 生产特殊食品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与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 1.使用的原辅料与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一致,重点检查复配食品添加剂、复合配料具体组成与注册配方的一致性。 2.检查仓库内是否存放可疑物品。例如无明确标签标示的物品、未规范包装或封口的物品、未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的化学物品、无中文标签的物料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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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生产过程控制 | *4.1 | 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7和14.1 |
1.是否与产品配方相关信息一致。 2.是否与合格供应商清单相关信息一致。 3.是否与采购清单相关信息一致。 4.是否与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一致。 5.是否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一致。 6.是否与原料出入库台账的相关信息一致。 7.是否与备料、配料、投料等生产记录的相关信息一致 8.是否与产品标签配料表相关信息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4.2 |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 |
1.现场检查称量工具的种类、量程、精度、数量是否满足称量需求,称量工具是否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使用前是否对称量工具的设备性能予以测试、确认。 2.现场检查备料、配料、投料现场的物料是否标识明确。 3.现场检查贮存物料的设施、容器是否可以防止物料混用、误用。 4.现场检查称量的物料名称、品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数量等信息是否经过人工或电子信息系统复核、确认,备料、配料记录是否齐全、完整。 5.现场检查称量剩余的物料是否经过密封包装、明确标识以及暂存或退库处理。 6.现场检查投料前物料名称、品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数量等信息是否经过人工或电子信息系统复核、确认,投料记录是否齐全、完整。 7.现场检查投料工序的工艺控制参数,例如投料位置、顺序、温度、压力、转速、混料时间等是否符合工艺文件的规定。 8.抽查生产记录,确定备料、配料、投料记录中的物料名称、品种、数量等信息是否与产品配方、生产指令、物料领用等记录相符,投料工序的工艺控制参数是否符合工艺文件的规定。 9.检查包装工序操作前,是否核对即将投入使用的包装材料标识,并予以记录,通常包含包装材料对应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操作人及日期等信息,避免误用包装材料。 10.对照产品配方,抽查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入厂检验记录、生产记录、过程检验记录、留样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物料及成品出入库台账、销售记录、退货记录以及产品召回等记录,按“物料衡算”方法检查原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的用量、成品产量以及不合格品数量等数据是否平衡,记录是否完整、真实、准确。并检查物料衡算出现异常时的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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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投入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7.2.6、7.3.3和7.4.3 |
1.检查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属性、品种、规格等级、来源、质量及安全、卫生要求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标准、《审查细则》等相关规定。 2.现场检查原料仓库、生产车间,不得有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品以及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3.现场检查原料仓库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门存放,并及时处理。生产车间在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是否在有效期内。 4.现场检查还应关注原料仓库、生产车间存放的超过保质期的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及成品、市场退回产品以及无明确标签标识的物品。_x000b_5.抽查生产记录,检查是否存在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现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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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3 |
1.抽查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领用、配料、投料等记录,对照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现象。 2.检查生产时是否核对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名称、品种等信息,准确称量,并做好记录。 3.可以通过抽检产品,进一步验证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现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4.5 |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吿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7.1 |
对照产品配方,产品标签配料表,检查原料仓库、生产车间等场所,抽查原料采购、入库、领用、配料、投料等记录,以及安全性评估证明文件,核对使用的原料是否是新食品原料。是否使用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提取物或特定部位,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和卫健委公布的新资源食品名单中,应当先经过卫生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
| *4.6 | 未发现使用药品生产食品,未发现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保健食品以外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 对照产品配方,产品标签配料表,检查原料仓库、生产车间等场所,抽查原料采购、入库、领用、配料、投料等记录,核对是否使用药品和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 ||
| 4.7 |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1 |
1.检查是否制定了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 2.检查是否根据成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加工、风险特征等因素,规定了用于杀灭微生物或抑制微生物生长繁殖的生产工艺 3.是否开展了必要的工艺验证 4.检查各类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之间的一致性 5.对照被检查方的许可档案,检查各类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与申请许可时提交的工艺资料的一致性 6.抽查生产记录,检查各生产工序以及需监控的技术参数是否予以记录,工艺步骤、监测数据是否符合工艺文件的规定 7.现场检查生产设备中控操作系统,抽调能够存储的技术参数,核对导出的电子监测数据与生产记录中对应的纸质数据的一致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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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1和14.1 |
1.检查用于测定、控制、记录的监控设备,例如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转速仪等,是否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 2.现场检查关键环节(控制点)所在的生产区域,是否配备相关的文件以落实控制措施,例如配料(投料)表、岗位操作规程等 3.检查关键环节(控制点)的监控方式。 4.对照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规定的关键环节(控制点),现场检查监控设备是否按照预设的方式正常运行,工艺参数的检测数据是否符合规定的关键限值。 5.抽查生产记录,检查关键环节(控制点)需监控的技术参数是否予以记录,监测数据是否符合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规定的关键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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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4.1 |
1.检查作业区出入口的人流、物流(原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清洁剂、消毒剂、清洁消毒用具、工作服、生产设备及工器具、废弃物等)是否分开,并设置了各自的净化设施和程序。 2.检查生产加工人员是否从物流通道进入生产车间,从清洁程度低的作业区进入清洁程度高的作业区时,是否经过人流净化,不得未经更衣、洗手、消毒等措施进入或从物流通道出入。 3.检查检验人员是否可以不经过生产车间的人流净化,未经更衣、洗手、消毒等措施从检验室直接进入生产车间。 4.检查物料从清洁程度低的作业区进入清洁程度高的作业区时,是否通过相应的缓冲间、气闸室、互锁式传递窗、喷淋室或杀菌隧道等物流净化设施,且物料不得从人流通道出入生产车间 5.检查是否根据废弃物的性质、数量、污染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设置废弃物传递通道。对于物料、废弃物共用一个物流通道进出作业区的,应进行污染风险的判别。 6、未经过内包装的成品不得出生产车间,食品加工过程中,作业区间的隔离门是否保持关闭,以起到隔离效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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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 | 未发现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4.1、5.1和8.5 |
1.检查原料进入生产车间前,是否根据物料和生产工艺的特性,采取脱外包、吸尘器(或人工)除尘、喷淋、消毒剂擦拭以及湿法清洗等外包装清洁措施,以降低污染风险。(有内包材的原料原则是需要去除外包装;没有内包材的原料需清洁表面后进入车间) 2.检查仓库中各类物料的贮存是否存在交叉污染情况。 3.检查生产用气体是否洁净、安全且符合各类预期用途的要求。 4.检查包装材料是否清洁、安全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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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 |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和8.2 |
1.检查清洁作业区的温、湿度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清洁作业区的压差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清洁作业区的空气质量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清洁作业区的微生物监控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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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2 |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和6.3 |
1.现场检查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员工工衣是否为符合要求的工衣,并配备帽子和工作鞋。 2.现场检查食品加工人员进入生产场所上岗前,是否穿戴好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 3.现场检查存放工作服的柜(箱、框、袋)等是否清洁 4.现场检查加工人员是否按要求洗手和(或)消毒。 5.现场检查加工人员是否存在佩戴饰物、手表,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以及携带或在生产车间存放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的现象。 6.现场检查加工人员是否存在在生产场所吸烟、吃食物或进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7.现场检查加工人员是否存在穿着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工作鞋进入卫生间、离开生产加工场所或跨区域作业的现象。 8.检查加工人员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从事与食品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接触食品、食品工器具、食品设备等与食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前是否进行洗手消毒。 9.检查非食品加工人员进入生产场所时是否遵守和食品加工人员同样的卫生要求。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 ||
| 4.13 | 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符合规定要求并有检测报告,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 |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 |
1. 工厂内必须要有详细的供水、供汽网络图纸,以方便对生产供水系 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2.不同使用目的和性质的水的管路间,以及这些管路和工厂污水(废 水)排放系统的管路间,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的可能。 3.供水、供汽系统中的所有管路及其泵和阀门等相关部件应采 用不锈钢材质,并定期检查维护,以保持良好状态。 4.低温冷水管要 包裹隔温材料,以防止管道外产生冷凝水而导致交叉污染的发生。 5.蒸汽和高温热水管路出于生产安全和能源节约考虑要做保温层, 但使用的保温材料必须是对产品安全的。 6.工业用水、清洗用水及工艺蒸汽和工业蒸汽管路要 用不同颜色明显区分开来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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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4 | 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原料和生产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报告。 | GB31647-2018《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7.1 |
1.严格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原料、工艺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在保质期内保持其功能性。 2.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类型,通过科学的方法设定相应的工艺参数,做好每批次生产参数的记录,并落实与设定工艺参数的对比检查,保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安全与产品性能。 3.采用生物工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控制发酵设备的PH值、温度、时间、压力等参数,发酵使用的空气和蒸汽应无菌,杀菌过程应严格控制温度、压力、时间等工艺参数,确保达到无菌效果。发酵设备要求易于清洁灭菌,无死角无残留。 4.采用化学法工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控制物料的投料顺序及化学反应设备的温度、时间、压力等参数,对于可能产生影响产品质量的副反应应有监控设备及手段。 5.采用萃取工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控制压力、温度及萃取时间和萃取溶剂的流量、并严格控制溶剂的残留量。 6.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应严格控制配方,混合加工过程应控制相应的工艺参数,确保物料混合均匀。 7.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若使用菌种,应有严格的管理和操作制度,菌种保存及扩大培养操作过程应做好无菌操作。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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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3 | 按照经特殊食品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
1.查看企业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企业实际领料、配料、投料等记录的原料品种和使用量,看是否与证书载明的要求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 ||
| *T.4 | 批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批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等与工艺规程和有关制度要求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 1.查看批生产记录、领料记录、投料记录等是否完整,与其他记录是否一致。 2.批生产记录通常事项是否有缺项 3.记录中生产工艺和参数等与工艺流程和制度要求是否一致,记录是否真实 4.记录签名、复核等是否符合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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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5 | 原料、食品添加剂实际使用量与注册或备案的配方和批生产记录中的使用量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 1.查看原料、食品添加剂实际使用量,领料投料、批生产记录等相关记录,与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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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6 | 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或原料前处理符合要求。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 1.现场检查前处理设备设施是否与注册或备案批准文件中的要求相符,能否满足生产规模及工艺要求。 2.检查原料清洗、粉碎、提取、蒸、炒等前处理工序车间是否具有良好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设施 3.检查原料前处理工艺规程是否符合注册或备案的生产工艺,原则上内容应包括原料名称、生产工艺流程及各工艺过程操作要求、原料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贮存注意事项等。检查原料前处理生产记录、原料提取生产记录是否包含原料的称量、提取、浓缩、收膏等生产过程和相应工艺参数,并符合原料前处理工艺规程 4.检查原料提取、浓缩、收膏等前处理工序是否为密闭系统,如果采用敞口收集方式应在不低于保健食品生产洁净级别的环境内操作,并应在企业制度中明确管道清洁周期。检查管道清洁记录是否符合企业制度要求 5.检查提取物操作工序是否在不低于保健食品生产的洁净级别的环境内完成 6.检查生产用水水质是否符合生产工艺的规定,所用纯化水是否具有明确标识 7.检查溶剂回收记录。回收溶剂再次使用应经过验证或评估,确定回收溶剂再次使用的安全性 8.检查原料前处理生产记录是否进行提取率计算及偏差处理 9.检查企业是否具有满足原料提取物全项目检验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室,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具备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具有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产品留样是否满足全检量要求。 10.检查企业是否制定原料提取物稳定性考察制度、确定开展稳定性考察的条件和方法,并通过稳定性考察结论确定原料提取物有效期 11.检查溶剂回收记录。回收溶剂再次使用应经过验证或评估,确定回收溶剂再次使用的安全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 ||
| 5 | 委托生产 | *5.1 | 委托方、受托方具有有效证照,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1.查阅委托合同,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生产,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2. 检查委托生产产品,企业受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在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明细内 3 .可直接执行被委托方标准。若执行委托方标准。须向企业标准备案部门备案。且向发证机关变更生产许可。 4.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应严格控制配方,混合加工过程应控制相应的工艺参数,确保物料混合均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 5.2 | 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委托期限等内容。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1.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详细说明委托加工食品的名称、品种、数量/规格、工艺要求、执行标准及质量要求、包装要求、验收标准及方法、交付时间及地点、受托方对质量负责期限与条件、加工费用以及其他关于保密、知识产权的约定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
| 5.3 | 有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查阅委托合同,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生产,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
| 5.4 | 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清晰标注委托方、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4.1.6 | 1.委托加工需要标示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受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建议企业在产品标签上使用(受)委托单位、(受)委托企业等规范用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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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7 | 委托方持有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注册转备案凭证,受托方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且能完成生产委托品种的全部生产过程。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
1.委托方应是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注册转备案凭证持有人。 2.受托方应能够保持委托生产品种的全过程生产能力,完成委托品种的全过程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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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产品检验 | 6.1 | 企业自检的,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按期检定或校准。 |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 |
1.检查检验机构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检验环境及设施、仪器及设备、检验方法、检验人员及能力、检验试剂及标准物质等方面的管理,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检查是否具备开展包含入厂检验、过程检验以及出厂检验(以下简称检验)相适应的检验场所。 3.检查是否具备开展检验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及仪器设备 4.检查是否具备开展检验相适应的检验人员。 5.检查是否具备开展检验相适应的检验试剂、标准物质及标准菌株 6.检查是否制定了入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规程或作业指导书 7.如果被检查方建立并实行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检查是否按照制度的规定,承担乳制品生产和出厂放行责任,是否有违规放行的现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 6.2 | 不能自检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 | 1.除了《审查细则》规定的必须开展自行检验的成品品种以及指定的检验项目之外,不能实施自检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随机抽查几种、几批次(生产日期)允许委托检验的产品,查验其对应的委托检验报告上载明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检验结果”等内容是否符合标准、相关公告以及《审查细则》的规定;确认第三方检验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资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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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有与生产产品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
1.检验室中应配备完整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 2.检查执行的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3.检查是否具备与开展检验相适应的检验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
| *6.4 |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保存期限符合规定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 | 1.出厂检验报告应与生产记录、产品入库记录的批次相一致; 2.出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有相对应的原始检验记录; 3.企业出厂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 4.对照出厂检验记录(不是检验报告和检验原始记录),检查是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检查保存期限(可与追溯销售记录共同协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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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 1.检查是否建立产品留样制度,通常包含留样品种、留样规格、留样数量、包装形式、贮存条件、留样期限、留样记录、留样处理、使用规则等内容。 2.检查留样库储存环境是否满足贮存的基本要求。 3.随机抽查几种、几批次(生产日期)成品的生产记录,检查相应的留样记录及留样库实物,确定留样品种、规格、数量、包装形式、贮存条件、保存期限等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4.检查留样是否及时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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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8 | 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配方食品等按照要求批批全项目自行检验,每年对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 |||||
| 7 | 贮存及交付控制 | 7.1 | 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和7 |
1.检查仓库的空间、面积、数量是否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2.检查仓库是否清洁,地面是否平整平滑、无结构性裂缝、无积尘积水。 3. 检查仓库是否设置防虫鼠害侵入的装置。 4.检查仓库是否设置数量足够的栈板或物品存放架,贮存的物料是否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物料与物料之间是否保持适当距离,物料与仓库内的设施(例如空调、除湿机等)、仓储工具(例如叉车等)是否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防湿防潮、物料搬运、防虫害藏匿以及卫生检查与清洁。5.检查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是否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以防误用。 6.检查采用计算机系统控制的库房或自动化库房,是否对计算机系统或自动化系统的可靠性建立有效控制措施,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造成物料信息差错或丢失的现象。 7.检查仓库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是否能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例如设有(移动性)防雨棚,或者将车辆装卸区纳入仓库前廊 8.检查物料的运输和贮存过程是否能够避免日光直射、雨淋、强烈的温湿度变化。 9.检查对有温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物料是否按照规定条件运输 10. 检查物料运输工具、容器是否保持清洁,必要时应进行消毒。 11.检查物料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避免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 7.2 | 食品添加剂专库或专区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7.3和8.3 | 1.检查食品添加剂的贮存是否设有专人管理,专门存放,明显标示。 2.检查是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状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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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不合格品在划定区域存放,具有明显标示。 | GB 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7.2 |
1.检查是否制定了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通常包含不合格品的标识、存放、不合格原因查找、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置、记录等内容。 2.检查不合格品是否有不合格状态标识,便于识别。 3.检查不合格品是否放在指定区域,并与合格品有效隔离,防止误用。 4.检查是否对不合格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取拒收、报废处置等措施,并及时通知供货方做好返厂,退、换货等进一步处理。 5.检查对生产的不合格半成品、成品,是否查找不合格原因,分析原因是否准确,相关证据是否充分、可靠。是否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以降低生产不合格品的概率。 6.检查对生产的不合格半成品、成品,是否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等处置措施。 7.检查不合格半成品、成品产生的原因是否波及其他批次的半成品、成品。如果波及,受波及的批次、数量是否明确,是否采取了相应召回、处置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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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四十六条、GB 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和10 |
1.如果被检查方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检查是否查验并留存受托方的备案信息、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文件。是否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 2.有冷链要求的产品,是否建立并落实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3.检查成品是否建立了入库、出库、发货等贮存、保管、运输记录,记载了产品名称、品种、规格、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出入库数量及时间、责任人等信息,以便迅速查询物料入库、出库、发货、退库时的相关信息。 4.随机抽取几种、几批次(生产日期)成品,对照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物料出入库台账、货物标识、生产记录、产品销售等记录以及库存的成品实物,检查账、物、卡对应的成品名称、品种、规格、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数量等信息是否相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
| 7.5 | 仓库温湿度符合要求。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 1.有存贮要求的原料或产品,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即有温度要求的,应安装空调等装置;有湿度要求的,应具备除湿装置; 2.各类冷库应能根据产品的要求达到贮存规定的温度,并设有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指示设施,装有温度自动控制器。所有温湿度控制器应定期检查和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
| *7.6 | 有出厂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 | 1.检查是否建立了销售台账。 2.随机抽取几种、几批次(生产日期)成品,检查购货者名称是否与发货单、销售发票名称一致。销售台账与生产记录、检验报告、放行单、出入库记录载明的批次、数量是否一致。 3.检查销售台账是否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4.检查销售台账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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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 8.1 |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食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 | 1.检查不合格品处置记录是否符合5.3条款的相关内容,真实、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2.对照原料进货查验记录、检验报告(包含原料入厂检验、过程产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物料出入库台账、不合格品台账、货物标识、生产记录、产品销售等记录以及库存的不合格品实物,检查账、物、卡对应的不合格品名称、品种、规格、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数量等信息是否相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 *8.2 |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1 |
1.检查是否建立产品追溯管理制度,涵盖原辅料管理、设备设施、加工人员、生产过程控制、留样、检验、贮存与运输、销售、召回、投诉等内容,确保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2.检查生产批次划分是否合理,生产批号制定是否科学,便于产品追溯。 3.随机抽取几种、几批次(生产日期)原料、食品添加剂、半成品或成品,检查其生产相关信息是否完整,是否可以实现正向和逆向的有效追溯。 4.检查是否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5.检查对客户提出的投诉、意见以及建议是否予以记录,由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 6.抽查客户投诉记录,检查是否对投诉内容及时处理 7.检查是否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8.当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生产了不安全食品,立即实施召回行动。 9.检查召回的完成时间是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分级,并符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0.检查召回效果是否达到预期,对于未达到召回预期的或者无法召回的情况,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及相关证明,并评估危害后果。 11.检查当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时,被检查方是否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12.实施召回的产品,检查其投料量、检验用量(包含过程产品检验、出厂检验)、留样量、生产过程产生的不合格品数量、产品入库量、销售数量、市场抽检量、退货数量、库存数量、召回数量以及未召回数量是否明确,且数据平衡。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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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 |||||
| *8.4 | 有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未发现召回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章、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1 | 1.检查对召回的产品,是否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等处置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2.检查是否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召回记录和处置记录信息应当相符,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检查是否对不安全食品产生的原因进行查找、分析、评价,分析的原因是否准确,相关证据是否充分、可靠,并采取纠正及预防措施。 4.检查不安全食品产生的原因是否波及其他批次的产品;如果波及,受波及的批次、数量是否明确,是否采取了相应召回、处置等措施。 5.检查是否存在更换产品包装、生产日期再销售或者使用召回产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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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标签和说明书 | *9.1 |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有标签,标签标注的事项完整、真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 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储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2.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3.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 *9.2 |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 1.检查产品标签并核对生产记录,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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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未发现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未按规定标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 1.生产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表示; 2.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辐照加工食品进行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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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食品添加剂标签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七十条 | 1.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标签、说明书 2.标签标注事项是否完整(应当包括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3、是否标注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4、是否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9.5 | 未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未发现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保健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1.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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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9 | 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要求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1.抽查产品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备案文件核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应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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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食品安全自查 | 10.1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1.检查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求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检查是否通过自检自查的方式,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识别潜在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项 |
| *10.2 | 对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停止生产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 *T.10 | 定期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自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1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1、定期按照要求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按照要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自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1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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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从业人员管理 | *11.1 | 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
1.有明确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的任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的授权;配备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2.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项 |
| 11.2 |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未发现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2 |
1.检查是否建立培训制度,通常包含培训计划、方式、时间、对象、内容、考核、改进措施及记录等内容。 2.检查是否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定期审核、修订和实施年度培训计划。 3.检查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标准更新时代,是否及时开展培训。 4.检查是否通过笔试、面试、现场操作、能力验证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并评估培训效果,提出整改措施,以确保培训计划实施的有效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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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
1.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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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3 |
1.检查是否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2.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的完整性及实施和持续改进情况。 3.检查是否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管理职责是否有效分工,避免职责交叉、重复或缺位。 4.检查企业负责人以及各部门负责人是否履行了岗位职责,确保与质量、安全相关的管理职责落实到位,并有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十一)、(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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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具备有效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3.1 |
1.检查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加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3.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食品加工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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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 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2 |
参照7.2条款的检查内容,重点关注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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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信息记录和追溯 | 12.1 | 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并有相应记录。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1、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全程质量安全信息,包括产品信息、原辅材料信息、生产信息、销售信息、设备信息、设施信息、人员信息、召回信息、销毁信息、投诉信息。 2、记录的信息应当全面反映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实际情况 3、企业应当真实记录采集的信息。能够实时采集的信息,应当实时采集、自动记录。手工记录的信息,要核查记录人员是否如实记录。纸质信息,要保存原始记录;电子信息,要保存初次采集数据。手工记录的信息,后期录入计算机的,要核查信息录入是否真实。所有信息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确保信息记录内容完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 12.2 | 未发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不真实、不准确等情况。 | |||||
| 12.3 | 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电子记录信息与纸质记录信息保持一致。 | |||||
| 13 |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13.1 |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 检查是否定期排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 13.2 | 有食品安全处置方案,并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 1、检查是否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预警机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制度、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并按照预案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有相关演练记录,有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2.检查是否制定了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突发疫情、自然灾害等特殊状况时产品的处置办法,避免温湿度监控中断、储存时间过长等因素而产生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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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2.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企业是否查找原因,制定有效的措施,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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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 14.1 | 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 | 对上次检查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形成检查闭环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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