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检出涉及我县1家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出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2批次,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和硕县金海水产鱼店经营的“黄鳝和泥鳅”进行抽样检验。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出具编号为:№: 2025X-J-SP20822和№: 2025X-J-SP20823的检验报告各一份,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6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的规定,附件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第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情况。
经过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兽药使用不当,施兽药后药物未充分降解就流入市场,导致兽药残留超标。当事人已按照要求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查进货票据记录、合格证明等材料,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四)复查结果。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开展自查自纠,对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全面排查,并按要求开展进货查验,经过复查,现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