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和硕县辖区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县1家超市出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一批次,现将不合格食品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和硕县家满福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马铃薯”进行抽样检验。于2025年7月27日出具编号为:2025X-J-SP1227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30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单现场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当事人系在两年内第一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本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的规定,附件二《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序号第1:“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2.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5. 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8月8日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情况。
经过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不当,施农药后不够时间就采摘,导致农药残留超标。当事人已按照要求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查进货票据记录、合格证明等材料,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四)复查结果。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开展自查自纠,对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全面排查,并按要求开展进货查验,经过复查,现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