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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硕县银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7日 点击数:

和硕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处罚决定文号

(硕)应急〔2026〕15

处罚名称

和硕县银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处罚类别

罚款

违法事实

新疆和硕县乌什塔拉北大理岩矿未及时发现并消除3处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处罚结果

和硕县银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和硕县银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决定日期

2026717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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