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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硕县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光缆施工项目“11·2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8日 点击数:


2025112316,在和硕县塔哈其镇查干布呼村村委会以东500米处道路南侧,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承建的和硕县塔哈其段光缆敷设施工过程中发生1起挂线作业人员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120.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0251123和硕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商工局、人社局、总工会、塔哈其镇等部门组成的和硕11·23触电亡人事故调查处理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技术分析、专家论证和综合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和硕县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光缆施工项目11·23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0078144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等。该公司具备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施工资质(有效期:2024618-2029412日);安全生产许可证(青)JZ安许证字【2006****(有效期:20250220日至20280411日)。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中通文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06MA2919****,经营范围:技术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新疆项目施工人员均为劳务派遣人员,通过中通文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工人签订劳务协议,代发工资报酬。

(二)项目基本情况

涉事企业此次承接的和硕县电信光缆敷设2025221日双方签订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框架协议,项目总价293万元。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男,汉族,身份证号:****2519660720****,户籍地址:甘肃省高台县******现住址:和硕县特吾******职务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和硕县项目工人

2.**,男,汉族,身份证号:****2919730606****,户籍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现住址:和硕县******职务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和硕县项目工人

3.**(事故死亡人员)男,汉族,身份证号:****2219930625****,户籍地:四川省青川县******,职务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和硕县项目工人

)合同签订情况

和硕项目施工人员******为中通文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招聘的劳务派遣人员。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与中通文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22日签订《2025年度青海公司服务合作合同》,主要工作内容为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业务技术(劳务)服务。施工地点为青海全省,新疆项目施工人员为青海省通信服务公司外派人员,合同金额以具体施工量为准按月结算。死者尚**2025517日与中通文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主要工作内容是敷设光缆。入职后该公司为其购买了团体意外险。

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20252月成立(新疆标段)项目部,任命胡**为项目经理,全权负责新疆区域所有项目工作,下辖9个地州项目,巴州项目(和硕、铁门关)为其中之一,和硕县项目共有两个施工队,施工人员无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公司对项目施工风险仅辨识出13种,未辨识临近带电物体作业风险;项目施工现场从未接受过上级安全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巴州项目部未正式任命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不健全

)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天气:多云转晴,光照情况良好;温度:8微风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1123日下午1555分,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工人**、冯**、尚**三人塔哈其镇查干布呼村开展光缆敷设作业,当日作业项目为从塔哈其镇查干布呼村附近普服基站起,由西向东敷设光缆,作业期间,**东侧地面上拉光缆,尚****西侧200余米处,乘坐滑车挂光缆,冯****西侧300米处,使用附挂机紧固光缆,三人作业期间不在同一地点作业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监护

20251123下午16时许**在作业过程中不慎触碰到光缆附近的变压器跌落保险,造成触电,失去意识

20251123下午1613附近村民发现情况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20251123下午1629医护人员到达后,经抢救无效,确认尚**1635分死亡

事故现场尚**未穿戴绝缘胶鞋、绝缘手套,未佩戴安全帽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相应情况

20251123下午1615分,事故现场工人冯**向施工队长冯**报告事故,冯**接报后立即通过电话向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新疆标段)项目经理**、和硕电信分公司报告事故。

1627许,和硕县应急管理局接塔哈其镇报告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1630许,和硕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和硕电信分公司事故报告

1730,和硕县应急管理局向县党办、县政办、巴州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

(三)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分管领导立即到达现场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商工局、和硕电信分公司国网供电公司及塔哈其镇相关负责同志到达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对可能存在的其他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处理,同时委派相关单位跟进事故善后事宜,密切关注舆情动向,避免出现不良社会影响。此次应急救援,县、镇两级党委和安全监管部门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指挥有力,协调有序,公安、应急、医疗力量响应程序合法,响应迅速,处置合理,没有发生次生事故,未造成不良舆论影响。

(四)善后工作

青海省通信服务公司积极处理善后工作,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善后事宜,安抚家属情绪,与家属达成协议,赔偿抚恤金及赡养费共计115万元并承担丧葬费5.5万元,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经核定,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120.5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尚**无高压、低压电工证,无高处作业资格证,违规从事高处作业,作业时未与带电体保持安全距离,未正确穿戴绝缘胶鞋和绝缘手套,导致触电。

(二)事故发生间接原因

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人员教育培训缺失。施工人员未进行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导致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对风险隐患认知不足,安全意识薄弱

2.安全管理有漏洞。项目施工前的技术交底仅由施工队长完成,交底记录中未辨识出临近带电体作业风险,高处作业过程中安排专人监护,未开具作业票

3.安全生产组织架构不健全。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巴州项目部未正式任命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日常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2025年全年仅对和硕县的2个施工队驻地进行检查,未对施工现场进行隐患排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起事故光缆敷设人员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违规从事特种作业未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建设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教育培训缺失、隐患排查有漏洞、安全管理组织架构不健全,从而导致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男,群众,在光缆敷设过程中,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违规从事高处作业,未在作业过程中与带电体保持安全距离,作业时未正确穿戴绝缘胶鞋和绝缘手套,导致触电。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安全风险辨识不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治理有漏洞,作业现场缺乏安全监管,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不健全,导致发生一般触电事故,死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男,中共党员,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新疆标段)项目经理,任职时间20252月,全面负责新疆标段项目所有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组织实施项目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漏洞,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进行审查,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不健全,导致发生一般触电事故,死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男,群众,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巴州标段)和硕项目施工队长,负责施工队安全管理工作任职时间20253月,作为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或参与项目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有漏洞,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导致发生一般触电事故,死亡1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对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和硕县商工局作为通信行业安全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三管三必须的规定和硕电信分公司安全监管缺失,对青海省通信服务公司项目施工情况不掌握建议向和硕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同时建议商工局约谈和硕电信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并责令和硕电信分公司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对属地管理单位的处理建议

塔哈其镇作为属地监管单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三管三必须的规定,对辖区内施工项目情况掌握不够,事故发生地点仅距离塔哈其镇查干布呼村村委会500余米,无人员对光缆施工项目开展日常安全巡查。责成塔哈其镇政府和硕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防范整改措施

此次事故的发生,根源在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监管单位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有疏漏。为汲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有关单位切实做好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严格落实好安全教育培训责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所有从业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切实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认真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对公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全面分析研判,认真履行安全隐患排查主体责任,对施工项目现场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并建立隐患台账,逐一整改销号,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健全项目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每个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任命到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压实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复盘事故发生根源,全面开展警示教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二)和硕县商工局

商工局作为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督促通信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严查通信施工过程中无证从事特种作业、不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等违法违规行为,倒逼通信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安全投入,加强教育培训,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二是广泛开展安全宣讲和警示教育,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塔哈其镇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一是从源头上加大安全巡查管控,积极发现并报告辖区内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三违作业行为二是发挥网格化管理机制优势,切实加强与属地村委会(社区)的联动,增强网格员安全风险辨识的能力和防范意识分片区实行常态化管理,把控源头,做到三违作业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和硕县11·23”触电亡人事故调查组

                             (和硕县应急管理局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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