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办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经济建设部、卫健委批准,现予发布,自1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刚上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受理机构
和硕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决定机构
和硕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条件
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卫生标准及规范要求
申请材料
1、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4、供水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
5、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档案;
6、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使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8、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9、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
10、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提交《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
11、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1、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许可申请书,提交完整申请资料;许可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需补正材料;
2、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检查、符合卫生条件的由现场监督检查的监督员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写审核意见;
3、所长审批,签写许可意见;
4、卫健委主任审核,签署发证意见。
5、在办证窗口领取《卫生许可证》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天 ,承诺时限1 天
注:办理中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个人事项□ 法人事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办理工作流程图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办事依据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修改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健委令第80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 建议修改为 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受理机构
和硕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决定机构
和硕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条件
依据各类别公共场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所列项目。
申请材料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
5、《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许可申请书、告知承诺书;
2、根据其公共场所的真实情况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所需材料。
3、当场发放卫生许可证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天 ,承诺时限1 天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个人事项 ☑ 法人事项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流程图
办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经济建设部、卫健委批准,现予发布,自1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刚上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受理机构
和硕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决定机构
和硕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条件
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卫生标准及规范要求
申请材料
1、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4、供水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
5、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档案;
6、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使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8、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9、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
10、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提交《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
11、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1、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许可申请书,提交完整申请资料;许可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需补正材料;
2、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检查、符合卫生条件的由现场监督检查的监督员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写审核意见;
3、所长审批,签写许可意见;
4、卫健委主任审核,签署发证意见。
5、在办证窗口领取《卫生许可证》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天 ,承诺时限1 天
注:办理中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个人事项□ 法人事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办理工作流程图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办事依据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修改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受理机构
和硕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决定机构
和硕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条件
依据各类别公共场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所列项目。
申请材料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
5、《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许可申请书、告知承诺书;
2、根据其公共场所的真实情况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所需材料。
3、当场发放卫生许可证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天 ,承诺时限1 天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个人事项 ☑ 法人事项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