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报告审核
办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8号)修改)
【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
受理机构
和硕县疾控预防中心(和硕县卫生监督所)
决定机构
和硕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条件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的公函一式2份;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评审专家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处理情况及专家组复核意见等内容应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1份;
4、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受委托人姓名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1份;
5、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1、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2、向和硕县疾控预防中心(和硕县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经过初审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但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3、对已经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通过专家评审),由和硕县疾控预防中心(和硕县卫生监督所)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和硕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不予核发批复并书面告知不予核发批复的原因;
4、和硕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同意的,通知建设项目申请单位领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批复》。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天(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承诺时限1 天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个人事项☑ 法人事项☑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办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8号)修改)
【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
受理机构
和硕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决定机构
和硕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条件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公函一式2份;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应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1份;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即:预评价批复复印件)1份;
5、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受委托人姓名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1份);
5、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1、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2、向和硕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经过初审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但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3、已经受理的资料由和硕县疾控预防中心(和硕县卫生监督所)专业科室进行审查、并对专家评审及现场监督;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通过专家评审),由和硕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和硕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不予核发批复并书面告知不予核发批复的原因;
4、和硕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同意的,通知建设项目申请单位领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天(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承诺时限1 天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个人事项☑ 法人事项☑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办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8号)修改)
受理机构
和硕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决定机构
和硕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条件
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
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一式2份(附件2);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依照《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填报,2份)、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一式2份(附件3)
5、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6、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
7、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8、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1、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2、向和硕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经过初审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但不齐全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3、已经受理的资料由和硕县疾控预防中心(和硕县卫生监督所)专业科室进行审查及现场监督;符合国家标准及要求,由和硕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和硕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要求,限期三个月内整改,并再次由专业科室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及现场监督复核工作;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不予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原因;
4、和硕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同意的,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放射诊疗许可证》。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天(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承诺时限1 天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个人事项☑ 法人事项☑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