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县1家食品生产企业出现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5年12月18日对库尔勒南廷商行经营的和硕县古香酒厂生产的白酒进行抽样检验,该白酒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5日,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为50%vol,品类为浓香型陈酿白酒。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5年12月30日出具编号为№:2025-03AP12052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该白酒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5年12月23日对库尔勒麦合木迪亚超市经营的和硕县古香酒厂生产的白酒进行抽样检验,该白酒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6日,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为42%vol,品类为玉卡酒。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5年12月30日出具编号为№:2025-03AP12069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该白酒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31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单现场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1月27日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情况。当事人排查确认本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自身管理存在漏洞,外购原料及原酒时未严格执行入库检验及供应商管控规定,所购进的曲药(大曲发酵酵母)可能含有微量三氯蔗糖,该成分在酿造过程中挥发进入白酒半成品,在使用该批半成品勾调的白酒产品均含有微量三氯蔗糖导致带入最终白酒产品。
整改措施:一是严格把控原料采购环节,对所有原料供应商进行重新筛选、评估,确保供应商资质齐全有效;采购的各类原料(含曲药、外购原酒等)需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时索票索证、开展进货查验,建立完善的供应商管理制度,规范原料出库记录,严禁采购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明的“三无”产品,原料购进后需自行送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是规范原料采购相关资料及样品保存管理,原料采购合同、单据、检验报告及产品小样保存期限定为5年;针对前期当事人从微型企业购进的曲药及四川原酒,当事人明确后续将严格规范此类资料及样品的保存管理。同时,当事人对生产全环节进行优化完善,从原料进厂至成品灌装各环节严格把关,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力度,确保后续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附件: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