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了解《公告》内容,现就文件制定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自2020年以来,国家不断出台或修订涉及野生动物的法规,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提出更严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设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县野生动物种群得到一定恢复,但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对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造成威胁。为进一步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力度,明确禁猎要求,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公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有必要依法划定禁猎区、设定禁猎期,并明确相关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
四、主要内容
1. 禁猎区与禁猎期:明确将和硕县行政区域全域划定为禁猎区,全年设定为禁猎期。此举旨在实施最严格的区域保护和时间管控,最大限度减少人为狩猎干扰,保障野生动物休养生息。
2. 禁猎工具与方法: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工具和方法基础上,细化列举了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如气枪、弩、粘网、高频声波装置等)和狩猎方法(如声音诱捕、灯光诱捕、设置陷阱、电击装置等)。详细列举旨在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便于公众识别和执法机关认定。
3. 禁猎对象:明确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确保了保护范围的全面性与针对性。
4. 法律责任:重申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一切猎捕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明确对违法猎捕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5. 例外情形:考虑到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病监测等特殊需要,《通告》明确规定必须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严格按照核准的内容进行,确保了保护与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6. 实施期限:《通告》自发布后2026年5月1日起执行,禁猎期设定为5年,体现了政策的稳定性和长期保护导向。
7. 监督举报:公布和硕县林业和草原局举报电话,旨在拓宽监督渠道,鼓励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五、《通告》重要内容解读
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是认定非法狩猎罪的法定要件之一,是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七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政策解读单位:和硕县林业和草原局
咨询电话:0996-5626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