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县域旧城改造步伐,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及居住环境,完善城市配套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硕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和硕县2025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方案》的相关内容,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和硕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特吾里克镇建成区内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以及房主自愿申请要求政府给予征收的危旧房屋进行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和硕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1. 征收补偿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 征收目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完善城市配套功能。
3. 征收主体
征收人:和硕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和硕县特吾里克镇,法定代表人明吉尔。
房屋征收部门:和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在和硕县石材大道司法局住建局联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才登巴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住所地在和硕县石材大道司法局住建局联合办公楼,负责人才登巴特。
4. 征收范围:和硕县特吾里克镇城镇内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以及房主自愿申请要求政府给予征收的危旧房屋。
5. 征收规模:总体征收户数约100户,总征收建筑面积约50000平方米。
6. 征收范围内房屋状况:各类房屋户数约100户,其中住宅约81户,商业16户,加工厂(作坊)3个。
7. 补偿方式:以产权调换(发放房票)为主。
8.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计算方法及依据
补偿范围:涵盖土地价值补偿、房屋价值补偿、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计算方法及依据:补偿价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普通住宅不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具体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办法和规则评估确定。县城普通商品住宅均价为1966元/平方米(2024年,以砖混结构为标准,含地价),砖木结构住宅在此价基础上折减5%,土木结构住宅(及以下)在此价基础上折减10% 。
具体补偿原则:征收普通住宅(含住改商)、高品质住宅(低层别墅)、商业用房,主要以产权调换(发放房票)为主、货币补偿为辅,根据补偿总价值全部兑换成房票予以征收补偿。
坚持房主自愿申请,政府后予以征收补偿,100%发放房票的原则。若房票补偿总价值过高,可选择多套房,剩余房票价值低于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可给予货币化补偿。
原属和硕县国有企业破产等情况转移自建住宅所有权的,相关人员自愿提出房屋征收的,按规定补偿,土地按划拨性质对待。
发放房票房源地:和硕县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龙腾居小区房屋,房屋面积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不含地下室)。
配套设施补偿:被征收房屋配套设施如水、电、有线电视等单项补偿500元每户,接通暖气补偿1500元每户等,有各类权证并积极配合上缴销户的补偿1000元每户。
装饰装修补偿:由第三方评估和审计机构估算、审计确认补偿,需专评的按规定评估定价,经审计后补偿。
土地补偿:划拨用地剩余土地,按规划建设许可等面积减去建(构)筑物占地面积为剩余土地面积,实际大于证载面积的以证载面积计算,超出部分不予补偿。由相关部门确权并提供价格标准,评估机构评估抵扣、折减,经审计后补偿。
已办理出让用地的剩余土地,计算方式同划拨用地,由自然资源部门提供价格标准,第三方机构评估经审计后补偿。
未办理相关登记的土地,经论证有特殊原因的,提供印证资料,专题研究确定补偿事宜后按程序补偿;属于违法占地建设的,不予补偿。
附属设施补偿:被征收户合法用地范围内其他附属建(构)筑物、附属树木等设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评估补偿。
9.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搬迁补偿费:1000元每户。
临时安置补偿费:以房票购置现房或期房的,均一次性补偿6个月临时安置费,600元/户·月,合计3600元,签订协议时计入房票总价值。期房若6个月内无法交付钥匙,6个月之外的临时安置费由开发商负责支付至交付房屋钥匙的自然月为止。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商业用房在协议签订后及完成搬迁拆房的,由第三方评估公司核算补偿,签订协议时计入房票总价值;选择期房的,在期房建成后交付钥匙搬迁拆房的,不予补偿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用。
10.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已开设专用账户,棚改征收资金足额到位,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利益。
11. 其他规定
限制活动:征收范围确定后一年内,被征收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被征收房屋,不得改变被征收房屋用途,违反规定不应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
认定处理:未办理产权登记等情况需要认定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多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经认定应获征收补偿权利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