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硕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范城市道路通行秩序,切实保障居民出行安全与公共空间畅通有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硕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就开展占道经营行为规范整治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工作阶段安排
本次规范整治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1日止,为规范引导阶段。该阶段将以普法宣传教育、劝导规范纠正为主要方式,积极引导各类经营者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规规定。
2026年5月1日起,转入常态化严格管理阶段。对经宣传教育、劝导督促后,仍存在占道经营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单位及个人,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等必要措施,坚决维护城市市容管理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
二、整治工作主要内容
(一)坚决取缔占道经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县城主次干道两侧、公共人行通道、桥梁、公园广场、地下通道、交通路口、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擅自摆摊设点、堆放物料、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占道作业。
(二)重点整治校园周边环境。为保障校园周边交通秩序顺畅及师生出入安全,严禁在全县各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区域从事任何形式的占道经营活动,确保通行不受影响。
(三)规范背街小巷经营秩序。在不影响道路交通、不破坏环境卫生、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流动商贩可在管理部门指定的背街小巷区域,按照规定时段、指定位置进行规范经营。
(四)引导进入固定场所经营。鼓励和支持流动商贩进入依法设立的各类市场、便民服务疏导点等固定经营场所内开展规范经营活动,共同促进城市管理水平与市场经营秩序提升。
(五)严格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所有经营者必须自行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污水等废弃物做到及时清理、日产日清,确保经营结束后场地干净整洁。严禁随意倾倒污水、乱丢废弃物品,自觉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任。
三、社会监督与举报渠道
诚挚欢迎广大居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各类占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携手共建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人居环境。
举报电话:0996-5626550 0996-562637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和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