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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关于印发《和硕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的通知 文件编号 硕政规〔2023〕1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3-03-09 20:07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3-00781

关于印发《和硕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09日 点击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和硕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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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硕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


春季来临干物燥,诱发火灾多发、频发的因素增多,火灾风险隐患急剧攀升,火灾防控压力增大,为有效控制火灾发生,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31053191日至1231

二、禁火区域

县域内居民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和住宅小区、木材加工厂原料堆场、可燃物资仓库、耐火等级低且人员密集的住宅区、棚户区、草场、苇场、林区、易燃易爆场所、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及其周边1公里范围内在此期间禁止动用明火。

三、禁火要求

(一)严禁焚烧垃圾、各类农作物秸秆、废旧地膜、动物粪便、树枝、杂草和其他易燃可燃物。

(二)严禁在公墓、陵园以外的场所使用明火焚烧纸钱和香烛;公墓、陵园需安排专人负责看守,做到人离火灭。

(三)严禁放火烧荒和野外使用明火取暖。

(四)严禁随意倾倒炉灶灰烬和丢弃烟头。

(五)严禁焚烧杨絮、柳絮。

(六)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七)严禁违章用电和私自拉电线。

(八)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使用明火。

(九)严禁在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内部及周围使用柴草、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经营用火。

(十)苇区、苇厂及林地的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防火职责,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属公职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有老人、儿童、精神病人等防火高危人员的家庭,监护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火灾的,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或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大队报告。

本禁火通告自202339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本通告由和硕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1100996-5626014


文件下载:和硕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


相关链接:关于和硕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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