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新党办发【2011】31号)、《关于全面开展高龄津贴“免申即享”试点工作的通知》(新民传〔2025〕6号)
2、享受人群:具有我县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含即将满80周岁,距年满80周岁不足3个月的老年人)到年龄直接享受高龄津贴。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中死亡的,从下月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3.和硕县执行标准:
(1)按照硕政函〔2016〕14号文件,78周岁-79周岁50元/人/月;
(2)按照硕政函〔2013〕168号文件,80周岁-89周岁80元/人/月;
(3)按照硕政函〔2013〕168号文件,90周岁-99周岁170元/人/月;
(4)按照硕政函〔2013〕168号文件,100周岁以上400元/人/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