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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九期)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6-07-16 19:52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6-00791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九期)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6日 点击数:

    

近期,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检出涉及我县1家餐饮单位出现不合格食品1批次,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9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和硕县小麦乌孜古凉皮店2026年49消毒餐(饮)具餐碟”进行抽样检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于2026年427日出具编号为:NO:A2260072477801007C的检验报告一份,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2026年427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碟(复用餐饮具),当事人也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提供自行清洗、消毒的餐碟(复用餐饮具)供就餐者使用,由于员工在清洗消毒完餐具后未彻底清洁双手,就开始摆餐具,导致抽检不合格。因被抽检批次的(复用餐饮具)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和硕小麦乌孜古凉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经食品安全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餐饮店使用的餐碟(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附件: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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