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检出涉及我县1家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出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1批次,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在2025年12月19日对和硕县郑燕蔬菜店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5年12月30日出具编号为:№: 2025-03SP122009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毒死蜱,mg/kg ,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034mg/kg)。2026年1月1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现场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的规定,附件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第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情况。
经过排查后,“韭菜”的不合格原因是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超范围使用毒死蜱农药,导致韭菜表面或内部残留超标。当事人已按照要求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并严格履行进销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把好进货关,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四)复查结果。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开展自查自纠,对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全面排查,并按要求开展进货查验,经过复查,现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