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和硕经济开发管委会:
为进一步明确不同情形下农用地补偿标准,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和硕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相关系数标准公布如下:
一、依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精神,同一区片内不同类型农用地的质量存在明显差异的,可以设定地类调节系数进行调节。在现行和硕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基础上,结合和硕县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征了收补偿标准,具体为:征收天然牧草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15倍;征收人工草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征收其他草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03倍;征收设施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1.0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维持不变。
二、根据《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的要求,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面向社会公布,自2026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和硕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