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6)
发布时间:2026/06/26 来源:市场监管局 [打印]
| 依据司法厅提供的自治区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现有业务梳理 | 备注1 | 备注2 | |||||||||
| 序号 | 和硕县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行业主管部门事项标准 (必填项) |
检查项目 (必填项) |
监督检查内容 (必填项) |
检查项目与检查内容拆分依据 | 检查依据 (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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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1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9号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纤维制品质量监督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生产者、销售者管理制度 | 94 | 纤维制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将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纤维制品质量义务。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生产者履行质量义务 | 95 | 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保证其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
| 96 | 原辅材料依法需要标注标识的,应当验明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 | |||||||||||
| 97 | 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
| 产品标识 | 98 | 纤维制品标识应当真实标注相关信息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 | |||||||||
| 99 |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
| 100 |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 |||||||||||
| 101 | 产品名称、规格、产品标准编号 | |||||||||||
| 102 | 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103 | 利用再加工纤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回收洗净的动物纤维等循环再利用原料生产的纤维制品应当在标识中明示所用原料包括循环再利用原料 | |||||||||||
| 104 | 学生服、内衣、婴幼儿纤维制品应当标注纤维成分及含量、安全类别 | |||||||||||
| 105 | 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应当在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耐久性标签警示 | |||||||||||
| 学生校服的检验 | 106 | 学生服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 |||||||||
| 销售者履行质量义务 | 107 | 纤维制品销售者和将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 |||||||||
| 108 | 纤维制品销售者应当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采取措施保持其销售的纤维制品的质量。 | |||||||||||
| 109 | 将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保证纤维制品质量,不得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纤维制品。 | |||||||||||
| 2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2009年5月1日修订) 第五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 | 110 | 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人员管理 | 111 | (一)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完成书面任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 | |||||||||
| 112 | (二)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记录完整真实; | |||||||||||
| 113 | (三)明确各岗位质量安全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 |||||||||||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许可资质管理 | 114 | (一)取得对应类别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 |||||||||
| 115 | (二)实际生产范围与许可范围一致,无超范围生产; | |||||||||||
| 116 | (三)单位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变更后,及时办理许可变更备案; | |||||||||||
| 117 | (四)无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许可资质行为 | |||||||||||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档案 | 118 | 建立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资料 | 119 | (一)按规定开展产品型式试验,取得有效型式试验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三条 | |||||||||
| 120 | (二)需监督检验的产品,依法接受监检,监检合格后方可出厂 | |||||||||||
| 121 | (三)产品与型式试验、设计鉴定文件一致 | |||||||||||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技术档案与资料管理 | 122 | (一)建立产品一机一档、生产全过程档案、资料完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 |||||||||
| 123 | (二)特种设备出厂资料、竣工资料齐全,按规定 | |||||||||||
| 124 | (三)档案保存期限符合法规要求,专人管理、存放规范 | |||||||||||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 | 125 | (一)焊工、无损检测、质量检验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
| 126 | (二)作业人员证书在有效期内,人证相符 | |||||||||||
| 127 | (三)定期开展人员技能与安全培训,有培训考核记录 | |||||||||||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隐患排查与整改 | 128 | (一)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排查、整改 |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7号令、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7号令、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令 | ||||||||
| 129 | (二)上次监管评审、检查提出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并复 | |||||||||||
| 130 | (三)发现重大隐患立即停产整改,杜绝带病生产 | |||||||||||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产品出厂管控 | 131 | (一)产品出厂时随附合格证、说明书、监检报告、型式试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 ||||||||
| 132 | (二)产品铭牌清晰完整,标注信息符合 | |||||||||||
| 133 | (三)无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厂销售 | |||||||||||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情况记录 | 134 | 现场抽查生产记录和成品仓库中的产品,未发现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生产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 |||||||||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变更申请 | 135 | 单位名称、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改变及时申请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 |||||||||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常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资质许可 | 136 | (一)取得对应类别特种设备经营、充装许可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八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一条;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 ||||||||
| 137 | (二)实际经营范围与许可范围一致,无超范围经营; | |||||||||||
| 138 | (三)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址变更后及时办理许可变更备案; | |||||||||||
| 139 | (四)无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许可资质行为 | |||||||||||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企业主体责任 | 140 | (一)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并完成书面任命; |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令第六条、第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五条 | ||||||||
| 141 | (二)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记录完整 | |||||||||||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人员管理 | 142 | (一)安全管理人员、充装人员、检验人员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
| 143 | (二)证书在有效期内,人证相符 | |||||||||||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制度管理 | 144 | (一)建立健全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 |||||||||
| 145 | (二)制度贴合经营实际,现行有效 | |||||||||||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档案管理 | 146 | (一)建立购销、租赁、充装、追溯等经营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条;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 |||||||||
| 147 | (二)资料分类归档,保存期限符合法规要求; | |||||||||||
| 148 | (三)新疆本地区特种设备电子追溯系统数据完整 | |||||||||||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应急管理 | 149 | (一)制定特种设备经营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总局令第 57 号 | |||||||||
| 150 | (二)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应急救援物资 | |||||||||||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特种设备租赁管理(设备合规性) | 151 | (一)租赁设备在检验有效期内,无重大安全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 |||||||||
| 152 | (二)禁止租赁报废、不合格特种设备 | |||||||||||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特种设备租赁协议管理 | 153 | (一)签订租赁协议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 | |||||||||
| 154 | (二)告知设备安全使用要求、维护保养责任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备档案 | 155 | 所抽查设备办理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 ||||||||
| 156 | 所抽查设备在检验有效期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 ||||||||||
| 15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条 | |||||||||||
| 158 | 按要求建立设备档案且档案齐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5 | ||||||||||
| 159 | 所抽查设备按要求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 ||||||||||
| 160 | 有设备故障、异常情况处理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 | ||||||||||
| 161 | 有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人员档案 | 162 | 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在有效期内,项目符合要求并办理聘用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 |||||||||
| 163 | 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三条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机构及制度 | 164 |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书面任命安全责任人 |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3.2 | |||||||||
| 165 | 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6.1、《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6.2 | ||||||||||
| 166 | 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12.1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落实 | 167 | 书面任命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开展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74号令) | |||||||||
| 168 |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种设备安全总监职责》《特种设备安全员守则》等制度文件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74号令) | ||||||||||
| 169 | 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机制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74号令) | ||||||||||
| 锅炉使用标志 | 170 | 设备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并将使用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TSG11-2020《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第1.2.2、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第3.4.1.1.(6) | |||||||||
| 锅炉检验情况 | 171 | (一)设备是否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 |||||||||
| 172 | (二)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TSG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第9.5.1条 、TSG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第9.5.3 | ||||||||||
| 锅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定期水(介)质化学报告 | 173 | (一)是否对水(介)质定期进行化学分析,未达到标准要求时是否及时处理;每次化验时间、项目、结果及采取措施是否存档;质量、人员、在线是否符合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
| 174 | (二)在用有机热载体是否每年化验一次,化验结果是否合格 | |||||||||||
| 175 | (三)3.8MPa以下锅炉查看是否有按GB/T 1576《工业锅炉水质》进行详细化验的报告 | |||||||||||
| 176 | (四)电站锅炉执行GB/T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的规定 | |||||||||||
| 177 | (五)油田注汽锅炉及其他特殊炉型执行相应的标准,可具体查看相应图纸说明 | |||||||||||
| 178 | (六)注: 超高压(含)以下锅炉需有水(介)质定期检验报告。 | |||||||||||
| 锅炉作业人员 | 179 | (一)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G1(工业锅炉司炉)\G2(电站锅炉司炉)\G3 (锅炉水处理人员)证件 安全管理人员A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TSG08-2026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4.4.2 | |||||||||
| 180 | (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人员在岗。 | |||||||||||
| 锅炉安全附件及仪表 | 181 | 液位(面)检查,水位表应当由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等有关规定 | 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5.3.2 | |||||||||
| 182 | (一)在用锅炉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校验一般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如果现场困难或修理,可以在安全阀平台上进行 | 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5.1.14 | ||||||||||
| 183 | (二)新安装的锅炉或安全阀检修、更换后,应当校验其整定压力和密封性 | |||||||||||
| 184 | (三)安全阀校验后,应当加锁或铅封,校验后安全阀搬运或安装不能摔、碰、撞 | |||||||||||
| 185 | (四)控制式安全阀应当分别进行控制回路可靠性试验和开启性能试验 | |||||||||||
| 186 | (五)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密封性等结果计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 |||||||||||
| 187 | 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夜里红线,标明下次校验日期,校验后应当铅封。 | 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5.2.3 | ||||||||||
| 锅炉运行情况 | 188 | 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 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8.5 | |||||||||
| 189 | 操作室或集控室查看 | 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8.6 | ||||||||||
| 锅炉节能管理 | 190 | 查看是否属于禁止新建或淘汰范围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
| 191 | 查看是否有能效测试报告(产品性能效测试报告、产品定期能效测试报告)。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
| 压力容器使用标志 | 192 | 设备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并将使用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1.2 | |||||||||
| 压力容器检验情况 | 193 | 设备在检验有效期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1 | |||||||||
| 194 | 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结论是否为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对还未进行过首次定期检验的设备查看其使用登记标志上的下次定期检验日期是否已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1.6 | ||||||||||
| 压力容器定期自行检查情况 | 195 | 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7.1.5 | |||||||||
|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 | 196 | 作业人员具有有效证件并办理聘用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2.4.4.2 | |||||||||
|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及仪表 | 197 | 安全阀校验报告在有效期内,铅封完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7.2.3.1.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7.2.3.1.3.2/7.2.3.1.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9.1.3(5)、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
| 198 | 爆破片按照铭牌要求的期限定期更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7.2.3.2.1、《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 B6.3.1 | ||||||||||
| 199 | 压力表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封签完好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7.2.3.4.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9.2.1.2压力表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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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 | 快开门联锁保护装置完整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7.2.3.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3.2.16 | ||||||||||
| 压力容器运行情况 | 201 | 现场检查时压力容器运行的压力、温度在额定参数范围内 |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7.2.2 | |||||||||
|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资格 | 202 | 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TSG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3.6.3.3、《TSG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3.6.3.1 、《TSG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3.6.2.2 | |||||||||
| 203 | 现场抽查时未发现超范围充装 |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6.4.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6.4.2 | ||||||||||
|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作业人员 | 204 | 现场作业人员持有有效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C3.2.4 | |||||||||
|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质量安全管理 | 205 | 有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C3.7.1.5、《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6.5.1 | |||||||||
| 206 | 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并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C3.7.1.6 | ||||||||||
|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设备条件 | 207 | 所使用压力容器、工业管道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C3.7.1.7 | |||||||||
| 208 | 所使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C3.7.1.7 | ||||||||||
| 209 | 所使用安全阀校验报告在有效期内,铅封完好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C3.7.1.7、《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E4 | ||||||||||
| 210 | 所使用爆破片按照铭牌要求的期限定期更换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C3.7.1.7、《TSG ZF003—2011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6.3.1 | ||||||||||
| 211 | 所使用装卸用管按要求实施了定期耐压试验 |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6.3 | ||||||||||
| 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要求 | 212 | 现场进入充装区域前按要求对移动容器进行检查 |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6.4.1 | |||||||||
| 213 | 充装前在指定位置停车、熄火、切断车辆总电源,并采取防止移动容器滑动的有效措施 |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6.4.1 | ||||||||||
| 214 | 充装时在车辆正前方放置“正在充装”的警示标志 |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6.1.2 | ||||||||||
| 215 | 按要求填写充装记录(介质、充装量或者充装压力等) |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6.5.1、《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C3.7.1.6 | ||||||||||
| 气瓶充装许可资格 | 216 | 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3.6.3.3、《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3.6.3.1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3.6.2.2 | |||||||||
| 217 | 现场抽查时未发现超范围充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
| 气瓶充装作业人员 | 218 | (一)查阅作业人员档案;查看是否按规定配备作业人员(项目代号:P、R2) ,作业人员的配备,应与本单位充装气瓶数量及其特性相适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D2.2 | |||||||||
| 219 | (二)抽查在岗充装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查看:是否持证上岗;证书作业项目是否与实际作业项目一致;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过期视为无证) ;证书聘用栏目有无聘用信息并加盖公章; | |||||||||||
| 220 | (三)抽查充装作业人员聘用合同、用工单位为其购买社保的票据及工资发放证明等,确认用工性质; | |||||||||||
| 221 | (四)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http://cnse.e-cq s.cn/info-pub/pub核实相关信息,对于新取证或复审超过20个工作日仍查不到信息的可发函至发发证机关查询。 | |||||||||||
| 气瓶充装质量安全管理 | 222 | 有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D2.8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 8.6.3.1 | |||||||||
| 223 | 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并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D2.7.1.6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 | ||||||||||
| 气瓶充装设备条件 | 224 | 所使用压力容器、工业管道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D2.7.1.7、 | |||||||||
| 225 | 所使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D2.7.1.7、 | ||||||||||
| 226 | 所使用安全阀校验报告在有效期内,铅封完好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D2.7.1.7、《TSG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E4 | ||||||||||
| 227 | 所使用爆破片按照铭牌要求的期限定期更换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D2.7.1.7、《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 B6.3.1 | ||||||||||
| 228 | 按要求装设紧急切断系统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D2.5 | ||||||||||
| 充装气瓶要求 | 229 | 气瓶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3.2.2 | |||||||||
| 230 | 所充装气瓶的基本信息按要求录入本单位数据库(抽查)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 8.4 | ||||||||||
| 231 | 已充气气瓶上的信息化标志、漆色符合规定(抽查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D2.7.1.6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 1.8.1.3 | ||||||||||
| 232 | 现场抽查时未发现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气瓶、报废气瓶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 8.5.6 | ||||||||||
|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 233 | 工业管道办理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08-2017 3.2.2 | |||||||||
| 压力管道检验情况 | 234 | 设备在有效期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 |||||||||
| 235 | 查看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且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对还未进行过首次定期检验的设备查看安装监检报告上的下次定期检验日期是否已过(工业管道、长输管道、高压燃气管道一般在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首次定期检验不得超过投用后8年;GB1-Ⅳ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道和GB2及管道首次定期检验不得超过投用后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 ||||||||||
| 236 | 长输管道和燃气管道检验信息按规定录入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气压力管道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28号) | ||||||||||
| 压力管道定期自行检查情况 | 237 | 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A1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第六条、《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管道》TSG D7003-2022 A1 | |||||||||
| 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及仪表 | 238 | 安全阀校验报告在有效期内,铅封完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19 第一百四十九条、《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4 | |||||||||
| 239 | 爆破片按照铭牌要求的期限定期更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19 第一百五十条、《TSG ZF003—2011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B6 | ||||||||||
| 240 | 压力表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封签完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 第一百二十五条、《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第一百五十一条 | ||||||||||
| 压力管道运行情况 | 241 | 现场检查时压力管道运行的压力、温度在额定参数范围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 |||||||||
|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 242 | 查看是否办理使用登记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
| 起重机械使用标志 | 243 | 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或者使用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悬挂或者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 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第3.11(1)项、附件G说明4 | |||||||||
| 起重机械安全警示标志 | 244 | 将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司机、现场作业人员注意的显著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 |||||||||
| 起重机械检验情况 | 245 | 监督检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 |||||||||
| 246 | 是否经定期检验,且定期检验是否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 ||||||||||
|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 | 247 | 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并办理了聘用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2.4.4.2项 | |||||||||
| 起重机械紧急停止开关 | 248 | 按要求设置紧急停止开关且完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TSG 51-2023 《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第2.6.1.4.1项 |
|||||||||
| 起升高度限制器 | 249 | 按要求设置高度限制器且完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TSG 51-2023 《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第A5.1项 |
|||||||||
| 起重机械起重量限制器 | 250 | 按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且完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TSG 51-2023 《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第2.8.1项 |
|||||||||
| 起重机械起重力矩限制器 | 251 | 按要求设置力矩限制器且完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TSG 51-2023 《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第2.8.2项 |
|||||||||
| 起重机械防坠安全器 | 252 | 按要求设置防坠安全器且完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TSG 51-2023 《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第2.8.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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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机械定期自行检查、维护保养 | 253 | 按规定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
| 起重机械修理记录 | 254 | 按规定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修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TSG 51-2023 《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第7.1.10项 | |||||||||
| 电梯使用标志及安全警示 | 255 | 设备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并将使用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
| 256 |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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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7 | 曳引驱动电梯: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A1.2.1.2项、A1.2.2.5.1项、A1.2.2.1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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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8 | 杂物电梯: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A3.2.1.1项、A3.2.1.4项、A3.2.5.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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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9 |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A2.2.2.1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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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检验情况 | 260 | 设备在检验有效期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 |||||||||
| 26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中2.8项 | |||||||||||
| 电梯安全保护装置 | 262 | 电梯轿厢内设置的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联系畅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五)项 、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中A1.2.3.11 |
|||||||||
| 263 | 轿厢门防夹保护装置有效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A1.2.7.4项 | ||||||||||
| 264 |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急停开关有效,且有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中A2.2.2.10项 | ||||||||||
| 265 | 自动扶梯围裙板上的防夹装置完整 | 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中A2.2.3.9项 | ||||||||||
| 266 |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出入口处梳齿板完好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中A2.2.2.9项 | ||||||||||
| 267 | 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之间,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400mm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中A2.2.2.5项 | ||||||||||
| 268 |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测检修盖板和楼层板的电气安全装置有效 | 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A2.2.2.8项 | ||||||||||
| 电梯显示信号系统 | 269 | 抽查呼梯、选层、楼层指示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A1.3.13项 | |||||||||
| 电梯维保情况 | 270 | 签订维保合同并在有效期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四条 | |||||||||
| 271 | 有维保记录,并经安全管理人员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七条 | ||||||||||
| 客运索道使用登记证 | 272 | 查看使用登记证原件,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
| 客运索道起重机械标志、注意事项等 | 273 | 使用标志、乘客须知、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出入口、等候区、吊篮、吊箱内等显著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 |||||||||
| 客运索道起重机械站台标线 | 274 | 查看站台上下车线、禁止线等安全指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TSG S7001—2013《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17.3项 | |||||||||
| 客运索道检验情况 | 275 | 查看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检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 |||||||||
| 276 | 查看最新定期检验报告(每年1检),检验结论,下次检验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 ||||||||||
| 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包括安全管理人员) | 277 | (一)检查在岗人员持证情况,查看证书作业项目实际作业项目一致;证书有效期内(过期视为无证);证书聘用栏目聘用信息并加盖公章(此问题可当场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4.4.2项 | |||||||||
| 278 | (二)抽查作业人员聘用合同、用工单位为其购买社保的票据及工资发放证明等,确认用工性质; | |||||||||||
| 279 | (三)登录全国特种设 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http://cnse.e-cqs.cn/info-pub/pub核实相关信息,对于新取证或复审超过20个工作日仍查不到信息的可发函至发证机关核实情况。 | |||||||||||
| 客运索道电话、广播通讯和风速仪 | 280 | (一)架空索道和缆车的站房之间配备专用电话和外线电话 | TSG S7001-2013《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18.1项、18.2项、6.3项 | |||||||||
| 281 | (二)架空索道和缆车的广播通讯。 | |||||||||||
| 282 | (三)架空索道风速仪 | |||||||||||
| 客运索道营救设备、急救物品,应急救援 | 283 | (一)营救设备、急救物品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
| 284 | (二)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 |||||||||||
| 客运索道每日投入使用前的试运行检查 | 285 | 每日投入使用前的试运行检查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
| 客运索道运行及维保情况 | 286 | 按规定进行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
|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证 | 287 | 查看使用登记证原件,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
| 大型游乐设施标志、注意事项、 标识标尺等 | 288 | 查看是否将使用标志 、乘客须知、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身高标尺置于出入口、等候区、乘客区等显著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 |||||||||
| 大型游乐设施视频监控设备 | 289 | 查看视频监控设备是否覆盖重要运行区域,能够记录操作人员、服务人员、乘客及设备运行情况,保证操作人员及时掌握设备运行情况; | TSG 71-202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6.1.4(2)项 | |||||||||
| 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情况 | 290 | 查看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检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 |||||||||
| 291 | 查看最新定期检验报告(每年1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 ||||||||||
| 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包括安全管理人员) | 292 | (一)检查在岗人员持证情况,查看证书作业项目实际作业项目一致;证书有效期内(过期视为无证);证书聘用栏目聘用信息并加盖公章(此问题可当场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4.4.2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 293 | (二)抽查作业人员聘用合同、用工单位为其购买社保的票据及工资发放证明等,确认用工性质; | |||||||||||
| 294 | (三)登录全国特种设 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http://cnse.e-cqs.cn/info-pub/pub核实相关信息,对于新取证或复审超过20个工作日仍查不到信息的可发函至发证机关核实情况。 | |||||||||||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保护装置 | 295 | 抽查配备的安全带、安全把手、安全压杠等乘客束缚装置,应当完好有效; | TSG 71-202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K5.4项 | |||||||||
| 296 | 抽查座舱舱门锁紧装置,应当完好有效,安装牢固。 | TSG 71-202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K6.8项 | ||||||||||
| 大型游乐设施应急救援 | 297 | 查看救援装备和急救物品,查看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TSG 71-202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五条 | |||||||||
| 大型游乐设施运行及维保情况 | 298 | 查看是否有每日投入使用前的试运行检查记录,记录中是否有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确认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TSG 71-202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6.1.4(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
| 299 | 对于单车滑行车系列和多车滑行车系列的A级设备是否有对制动装置、驱动装置、提升或弹射装置、联锁保护装置的功能进行测试,对止逆行装置、侧轮间隙、制动板固定和位置、车轮磨损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按规定进行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 |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证 | 300 | 查看使用登记证原件,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标志、车辆牌照 | 301 | 使用标志、车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护栏等安全设施 | 302 | 抽查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内有悬崖、 深谷、深沟或水域的路段,应当设置防护能力与车辆相匹配的路侧护栏。存在陡坡、连续下坡、急弯、窄道、交岔口等特殊情况的路段,使用单位应当评估风险, 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避险车道、减速丘、凸面镜等安全设施,或者采取限速、分流等管理措施。 | TSG 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规程》5.1.2项 |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情况 | 303 | 查看首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 |||||||||
| 304 | 查看最新定期检验报告(叉车每年2检1检、观光车1年1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包括安全管理人员) | 305 | (一)检查在岗人员持证情况,查看证书作业项目实际作业项目一致;证书有效期内(过期视为无证);证书聘用栏目聘用信息并加盖公章(此问题可当场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考核规则》TSG08-2017 2.4.4.2项 | |||||||||
| 306 | (二)抽查作业人员聘用合同、用工单位为其购买社保的票据及工资发放证明等,确认用工性质; | |||||||||||
| 307 | (三)登录全国特种设 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http://cnse.e-cqs.cn/info-pub/pub核实相关信息,对于新取证或复审超过20个工作日仍查不到信息的可发函至发证机关核实情况。 |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装置 | 308 | (一)车辆的照明系统和仪表盘; | TSG 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2.5.4项、2.5.6项、2.5.8项 | |||||||||
| 309 | (二)车辆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 | |||||||||||
| 310 | (三)警示装置(如喇叭); | |||||||||||
| 311 | (四)车辆后视镜; | |||||||||||
| 312 | (五)紧急断电开关(仅电动车辆); | |||||||||||
| 313 | (六)视频监控装置(仅观光列车)。 |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灭火器、 安全带配备情况 | 314 | 灭火器、 安全带 | TSG 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5.1.1项、2.5.8.2项、2.5.8.3项 |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自行检查、维护保养情况 | 315 | 定期自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
| 观光车辆在上下车站点处明示行驶路线图 | 316 | 行驶路线图 | TSG 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规程》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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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检验、检验机构资质 | 317 |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是否为原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4章、第5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令第57号)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 ||||||||
| 318 | (二)未超核准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核准范围明细; | |||||||||||
| 319 | (三)核准信息(单位名称、地址、检验范围等)变更及时办理备案,变更备案记录,确认无超范围、超有效期执业 | |||||||||||
| 资质使用规范 | 320 | (一)无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资质的行为,无转让、转包检验检测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6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 | |||||||||
| 321 | (二)核查资质使用记录、业务委托合同,确认无违规出借行为 | |||||||||||
| 工作人员执业资格 | 322 | (一)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验检测人员需满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任职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五条 | |||||||||
| 323 | (二)持证人员数量、证书等级与核准范围是否匹配; | |||||||||||
| 324 | (三)是否有无证、执业证书过期、人证不符人员上岗; | |||||||||||
| 325 | (四)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社保缴纳、档案管理规范。 | |||||||||||
| 工作人员培训管理 | 326 | (一)定期开展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技术规范、专业技能培训,核查培训计划、培训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
| 327 | (二)培训记录、考核结果归档完整,随机抽查考核试卷,确认培训频次与内容合规; | |||||||||||
| 328 | (三)人员能力持续满足检验要求 | |||||||||||
| 机构设备管理 | 329 | (一)检验仪器、检测仪器设备配备数量、精度满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对应设备检验规范要求,核查设备台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4.3条 | |||||||||
| 330 | (二)设备按规定周期检定/校准,检定/校准证书、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 |||||||||||
| 331 | (三)设备维护记录、使用记录完整,现场抽查设备完好性 | |||||||||||
| 机构环境管理 | 332 | (一)实验室环境(温度、湿度、防爆、防腐等)符合检验检测标准要求;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4.4条 | ||||||||
| 333 | (二)检验场地布局合理,安全防护设施齐全; | |||||||||||
| 334 | (三)危险试剂、废旧样品管理合规 | |||||||||||
| 制度管理 | 335 |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检验检测细则、操作规程等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令第5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4.5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六条。 | ||||||||
| 336 | (二)体系文件现行有效,贴合检验实际; | |||||||||||
| 337 | (三)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有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 |||||||||||
| 档案管理 | 338 | (一)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委托合同等档案归档及时、齐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4.6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条。 | |||||||||
| 339 | (二)档案保存期限符合要求(不少于5年); | |||||||||||
| 340 | (三)档案可追溯、可查询,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 |||||||||||
| 检验、检测规范 | 341 | (一)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检验细则开展检验检测,无擅自简化检验流程,核对检验流程与规范一致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6.2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七条。 | |||||||||
| 342 | (二)检验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无虚假记录、虚假报告,抽查检验报告、原始记录; | |||||||||||
| 343 | (三)检验报告规范,签字、盖章齐全 | |||||||||||
| 隐患上报与整改 | 344 | (一)检验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令第5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八条 | ||||||||
| 345 | (二)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被检验单位整改,建立整改闭环记录、整改闭环台账; | |||||||||||
| 346 | (三)不隐瞒、不包庇被检验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确认发现隐患上报及时、整改到位 | |||||||||||
| 规范性管理 | 347 | (一)无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被检验单位、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令第57号)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八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6.3条;3.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一条。 | ||||||||
| 348 | (二)现场核查、查阅收费凭证,确定无违规收费、超标准收费行为; | |||||||||||
| 349 | (三)无利益输送、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作风问题 | |||||||||||
| 3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求,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检查表 | 基本情况 | 350 | 资质认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机构的名称和主体与资质认定证书是否相符。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 6 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提出申请。 第九条第(一)项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梳理确定。 | |
| 351 |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已经被依法终止。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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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2 |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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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3 | 异地分支机构或多场所是否取得资质认定或在同一资质认定证书范围内。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 ||||||||||
| 354 | 机构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是否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 ||||||||||
| 355 | 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或自我声明内容虚假。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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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6 | 是否按规定参加区级本年度及上一年度能力验证项目。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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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7 | 机构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改。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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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 | 358 | 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出现变化,是否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 |||||||||
| 359 |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出现变化,是否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 ||||||||||
| 360 | 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 ||||||||||
| 能力 | 361 | 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
| 362 | 报告和原始记录中涉及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存在明显不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情况。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 ||||||||||
| 363 | 检验检测环境条件和人员能力是否存在不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三)项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 ||||||||||
| 364 | 抽查部分管理体系运行记录,是否能够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 ||||||||||
| 证书标志和公章 | 365 | 是否存在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标志的情况。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 |||||||||
| 366 | 出具报告时间是否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或使用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 ||||||||||
| 367 | 报告上是否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是否存在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五)项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 ||||||||||
| 分包 | 368 | 是否分包给未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 |||||||||
| 369 | 是否事先未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 ||||||||||
| 370 | 报告中是否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 ||||||||||
| 人员 | 371 | 机构是否在制度规章中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规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行为。 | |||||||||
| 372 | 报告是否由授权签字人签发,或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授权范围内签发报告。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十二条第一款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 | ||||||||||
| 373 | 是否存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在岗期间,报告和原始记录上存在不在岗人员签名的情况。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五)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 ||||||||||
| 样品 | 374 | 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是否符合标准等规定,是否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是否出现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的情况。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 |||||||||
| 375 | 是否存在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 ||||||||||
| 报告和原始记录 | 376 | 是否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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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7 | 对于能够自动保存电子记录或数据的仪器设备,是否能按要求保存记录或数据。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 ||||||||||
| 378 | 报告中的检验检测依据(标准、技术规范、方法或项目参数等)是否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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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9 | 是否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出现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的情况。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 ||||||||||
| 380 | 是否制定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年的规定。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6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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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1 | 是否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出现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的情况。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 ||||||||||
| 382 | 机构是否能够提供相关报告所对应的原始记录。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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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3 |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的情况。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 ||||||||||
| 384 | 是否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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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5 | 是否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检验检测的项目。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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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6 | 是否改变对检验检测报告产生影响的环境、设备等检验检测条件。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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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7 | 是否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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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8 |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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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四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认证监督检查表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 | 389 | (1)查企业产品是否属于CCC《目录》管理产品,如是,查是否获得CCC证书并通过“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核实证书及编号的有效性;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梳理确定。 | |
| 390 | 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
| 391 | 检查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
| 392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 |||||||||||
| 393 |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 |||||||||||
| 394 |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 |||||||||||
| 395 |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 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 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 |||||||||||
| 396 | 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 |||||||||||
| 397 | 对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 |||||||||||
| 398 | 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是否变更未登记。 | |||||||||||
| 399 | 现场核查时,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进行身份问询核实。确实无法到场的,也可通过技术手段远程进行。对自然人股东,可以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身份核实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与登记情况不符或有明显欺骗隐瞒迹象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对企业开展进一步调查。 | |||||||||||
| 400 | (2)查证书上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信息的一致性;如有没获得CCC认证证书的情况,确认产品是否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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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1 | 对于OEM/ODM获证企业(委托加工企业): 查是否有OEM/ODM的CCC证书,并从“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确认证书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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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 | 402 | 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是否发生变更;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 |||||||||
| 403 | 获证产品型号是否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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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4 | 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是否发生变更; | |||||||||||
|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 | 405 | 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更;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 |||||||||
| 406 | 查企业扩展产品是否获得CCC证书,并通过“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核实证书有效性;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 ||||||||||
| 407 | 在生产线或库房内抽查CCC扩展获证产品实物,确认其铭牌/包装/说明书上信息与认证证书上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的信息是否一致;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 ||||||||||
| 408 | 查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的获证产品描述、型式试验报告,并与实物核对(铭牌、结构/组成份、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根据情况抽查,如:1-3种(件);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 ||||||||||
| 获证产品认证标识是否规范使用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是否 一致 |
409 | 在生产线或库房内检查CCC获证产品实物,确认其铭牌/包装/说明书上信息与认证是否一致,可根据情况抽查,如:1-3种(件);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 |||||||||
| 是否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 410 | 查企业是否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 |||||||||
| 411 | 抽查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是否一致;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 ||||||||||
| 获证企业是否按要求从事生产、销售。 | 412 | 查生产者、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核对企业名称、地址信息与证书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向认证机构变更备案和获得批准,并要求企业提供符合性证据,如核实企业在认证机构网上的变更备案信息等;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 |||||||||
| 413 | 现场询问企业,获证产品认证标准近期是否变更,如有,企业是否备案并更新证书,并确认证书上的标准是否为有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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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4 | 抽查重要记录保存情况是否良好,如: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外部资源相关记录; 与产品认证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质量信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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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5 | 是否通过查阅关键件合格供方名录、采购、控制记录等核对供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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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6 | 是否通过查阅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质量控制记录确认产品及其特性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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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7 | 抽查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证书是否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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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8 | 了解监督抽查、产品召回、顾客投诉及抱怨等外来认证产品信息,查看原因分析、处置及纠正措施等记录是否齐全、适当、有效,特别关注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或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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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9 | 观察企业的产品实现过程是否符合一致性控制情况(人/机/料/法/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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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 | 了解获证产品认证用标准是否变更,如有,变更是否得到认证机构或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加施CCC标志和放行; | |||||||||||
|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 421 | 确认证书是否有注销/撤销/暂停,如有核实其信息(包括变化的时间、原因、期限等);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
| 422 | 查获证产品,注销/撤销/暂停认证证书资格后,是否停止使用CCC标志或证书,是否存在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 | |||||||||||
| 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是否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 | 423 | 查企业对认证证书的管理,如责任人、管理规定是否齐全,并通过“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核实证书真伪等;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
| 424 | 查企业对加施认证标志的管理,如责任人、管理规定是否齐全、标志使用记录是否保存良好等; | |||||||||||
| 425 | 和企业负责人了解并通过查询标志台帐等确认是否倒卖认证标志; | |||||||||||
| 5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5年修订) | 野生动物交易宣传行为 | 426 | 1.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是否开展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工具等交易活动。2.是否发布违法售卖相关广告 | 《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和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3〕9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6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规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规则机制 | 427 | 1.是否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备案、资质审核2.是否明确公开相关平台规则3.平台规则是否合理4.是否建立相应退出机制5.是否建立投诉举报消费维权机制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及《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主体登记 | 428 | 1.是否依法监督平台内经营者公示营业执照、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依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电子商务法》第十条免除登记情形除外)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 |||||||||
| 许可资质 | 429 | 1.是否查验相关许可资质(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 | |||||||||
| 商品与服务规范 | 430 | 1.信息是否真实,无虚假引导2.信息公示是否合规,无隐瞒行为3.商品商标、相关证明等手续是否合规4.是否进行明码标价5.是否盗用他人专利6.是否存在销售禁止交易商品行为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 |||||||||
| 消费维权 | 431 | 1.7日无理由退货(法定除外情形除外)2.是否履行“三包”义务3.是否存在霸王合同条款4.是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条 | |||||||||
| 人身权利 | 432 | 1.是否依法获取个人信息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 | |||||||||
| 7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当事人; (三)向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相关工作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 合同主体合法性 | 433 | 1.营业执照、相关许可是否真实有效2.是否冒用他人名义、资质签订合同3.签约人员是否具备合法授权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 履约能力真实性 | 434 | 1.是否虚构货源、履约能力骗取签约2.是否隐瞒影响履约的重要事实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 | |||||||||
| 违法违规订立行为 | 435 | 1.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情形2.是否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四)项 | |||||||||
| 合同订立规范 | 436 | 1.是否按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2.是否存在强制交易、搭售等违规行为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 |||||||||
| 免除自身责任条款 | 437 | 1.免除自身法定责任、质量安全责任2.免除因故意/重大过失致损的赔偿责任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 | |||||||||
| 加重对方责任条款 | 438 | 1.不合理加重对方违约金、保证金责任2.强制对方承担不合理风险、费用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 | |||||||||
|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439 | 1.排除索赔、解约、投诉、诉讼仲裁权利2.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任意解约权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三)项 | |||||||||
| 提示说明义务 | 440 | 1.对重要条款是否以显著方式提示2.是否按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
| 履约行为规范性 | 441 | 1.是否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是否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拖延履行 |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变更与解除行为 | 442 | 1.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合规2.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履行义务行为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重点行业合同 | 443 | 1.预付消费、培训、医美、物业、养老等合同规范情况2.网络交易、自动续费、平台协议合规情况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 | |||||||||
| 台账与归档管理 | 444 | 1.是否建立合同台账、归档制度2.合同及附件、凭证是否完整留存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资料保管情况 | 445 | 1.不得隐匿、伪造、篡改、销毁合同资料2.配合检查、提供资料情况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
| 8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材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材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 明码标价情况检查 | 446 | 是否标明价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部分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2.部分自治区级保留.(按层级管理原则,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保留,对地州重大案件的提级办理或“回头看”监督检查。) |
该事项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梳理确定。 | |
| 447 | 是否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448 | 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不正当价格行为检查 | 449 | 是否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450 | 是否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451 |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452 | 是否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
| 453 | 是否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
| 454 | 是否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
| 455 | 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 ||||||||||
| 政府定价、指导价执行情况检查 | 456 | 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457 | 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458 | 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459 | 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
| 460 | 是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
| 461 | 是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
| 462 | 是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 ||||||||||
| 463 | 是否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 ||||||||||
| 464 | 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 | ||||||||||
| 465 | 是否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 | ||||||||||
| 9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监督检查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章】《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专业计量站,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授权的专业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计量站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6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发布 2021年4月2日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注册计量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南(试行)》 |
对专业计量站的监督检查 | 493 | 授权的项目、是否在范围和区域内开展工作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部分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2.部分自治区级保留.部分计量授权机构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授权,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四条 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494 | 是否未经批准擅自终止授权工作。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 495 | 擅自改造、拆迁、改变计量基准,或者故意损坏计量基准设备,致使计量基准量值失准、停用或者报废;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496 | 擅自更换、封存、停用、注销、破坏计量标准;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497 | 擅自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计量标准;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498 | 妨碍量值传递或者溯源;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499 | 出具虚假、不实证书或者报告;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500 | 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等任务的人员不符合规定;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501 | 擅自超过授权的期限、范围或者区域,执行相关计量检定、型式评价任务。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502 | 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专业项目计量标准管理情况;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 503 | 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 504 | 执行国家计量收费有关规定的情况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 505 | 职业规范和能力建设情况。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 《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南(试行)》;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 |
计量标准监督检查相关项目 | 506 | 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507 | 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508 | 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509 | 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510 | 其有关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职业资格。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九条 | ||||||||||
| 511 | 新增计量授权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 512 | 计量授权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513 | 是否未经批准擅自终止授权工作。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 10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眼镜制配、加油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检查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眼镜制配计量活动和相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眼镜制配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成品眼镜包括装成眼镜、太阳镜等。 本办法所称配镜验光是指使用验光设备等计量检测仪器对消费者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测量、分析并出具验光单的活动。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发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计量管理制度建设 | 514 | 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梳理确定。 |
| 计量人员配备 | 515 | 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持证上岗。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强检计量器具登记备案 | 516 |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并纳入计量智慧监管系统。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计量器具配备合规性 | 517 | 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器具全流程管理 | 518 | 落实器具全生命周期管理:申购、验收、使用、检定、维护、报废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计量器具台账管理 | 519 | 建立完整器具台账,信息齐全(名称、型号、编号、状态等)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量值溯源管理 | 520 | 建立量值溯源图,确保计量器具量值溯源有效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周期检定管理 | 521 | 制定周期检定/校准计划,按期检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器具使用合规性 | 522 |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器具维护与封印管理 | 523 | 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擅自改动铅封/封印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计量单位及计量器具的使用 | 524 | 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计量管理制度建设 | 525 | 制定眼镜制配的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完善计量保证体系,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计量人员配备 | 526 | 配备经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兼)职计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眼镜制配的计量工作。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强检计量器具登记备案 | 527 |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并纳入计量智慧监管系统。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计量器具配备合规性 | 528 | 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器具全流程管理 | 529 | 落实器具全生命周期管理:申购、验收、使用、检定、维护、报废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计量器具台账管理 | 530 | 建立完整器具台账,信息齐全(名称、型号、编号、状态等)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量值溯源管理 | 531 | 建立量值溯源图,确保计量器具量值溯源有效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周期检定管理 | 532 | 制定周期检定/校准计划,按期检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器具使用合规性 | 533 |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计量单位及计量器具的使用 | 534 | 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计量管理制度建设(集贸市场开办方) | 535 | 制定集市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计量人员配备(集贸市场开办方) | 536 | 根据集市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集市的计量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强检计量器具登记备案(集贸市场开办方) | 537 | 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纳入计量智慧监管系统。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计量器具配备合规性(集贸市场开办方) | 538 | 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检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计量器具管理 | 539 | 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计量器的使用 | 540 |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使用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
| 周期检定管理 | 541 | 制定周期检定/校准计划,按期检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
| 器具使用合规性 | 542 |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
| 计量单位及计量器具的使用 | 543 | 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
| 11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活动监督检查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
型式批准/样机试验证书取得情况 | 558 | 是否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监计量〔2018〕5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8号)第三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固定生产场所情况 | 559 | 是否有固定生产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
| 生产设施合规性 | 560 | 是否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
| 检验条件合规性 | 561 | 是否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
| 计量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 562 | 是否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技术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
| 产品与型式一致性 | 563 | 计量器具产品与型式评价或样机试验是否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8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
| 超范围生产销售情况 | 564 | 是否存在生产、销售超出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范围计量器具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8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
| 出厂合格印证配备情况 | 565 | 出厂的计量器具是否配齐产品合格印、证等文件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 |||||||||
| 器具使用合规性 | 566 |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
| 12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
《直销管理条例》 | 直销企业 | 587 | 1.重大变更事项:检查企业的投资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变更是否已获得商务部的审批文件。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8〕8号一、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 | 1.重大变更事项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梳理确定。 |
| 588 | 2.超出直销产品范围:检查是否销售未经备案的非自产产品,直销产品范围是否与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备案信息一致。 | 2.超出直销产品范围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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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9 | 3.宣传和推销行为:检查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如明示或暗示具有治疗作用)、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 3.宣传和推销行为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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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员 | 590 | 1.直销员招募:检查招募过程中是否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作为条件;是否招募未满18周岁、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等法规禁止的人员;是否签订正式的推销合同。 |
1.直销员招募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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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1 | 2.直销员证:检查直销员是否持有直销员证;是否存在未持证上岗,或未取得直销员证即从事直销活动的情况。 | 2.直销员证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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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2 | 3.直销员业务培训:检查培训是否违规收费;培训讲师是否佩戴直销培训员证;培训内容是否宣扬暴富、夸大回报;是否在非服务网点地区开展培训。 | 3.直销员业务培训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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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3 | 4.直销员报酬支付:检查计酬制度是否合规。核心红线:直销员的报酬总额(佣金、奖金等)是否超过其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 4.直销员报酬支付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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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活动 | 594 | 1.退换货:检查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退换货制度。关键标准:消费者或直销员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是否按规定办理退换货。 |
1.退换货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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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5 | 2.信息报备和披露:主要针对直销企业总公司,检查是否建立了中文网站,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披露直销信息。 | 2.信息报备和披露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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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经营者主体资质的检查 | 596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检查;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令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经营者主体许可资质的检查 | 597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检查(含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小作坊登记证、小食杂登记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 | |||||||||
| 14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监督检查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相关数据,包括采用截屏、录屏、网页留存、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
广告内容及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 598 | 对广告法禁止性事项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梳理确定。 |
| 599 | 对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 | ||||||||||
| 600 | 对广告内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 601 | 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类广告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
| 602 | 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 | ||||||||||
| 603 | 对烟草、酒类广告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 604 | 对教育、培训广告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 ||||||||||
| 605 | 对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 ||||||||||
| 606 | 对房地产广告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 ||||||||||
| 607 | 对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 | ||||||||||
| 608 | 对虚假广告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 ||||||||||
| 609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七条 | ||||||||||
| 610 | 对广告代言人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 ||||||||||
| 611 | 对涉及未成年人广告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
| 15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正)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平台经营者基本信息 | 612 | 1.主体登记情况:查看是否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核对登记信息与实际经营是否一致; 2.联系方式公示:检查网站首页或主页面是否显著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及联系方式。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平台内经营者管理 | 613 | 1.入驻核验登记:检查是否要求入驻经营者提交真实信息,核验、登记并建立档案,查看核验更新记录,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2.未登记经营者监测:是否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动态监测,对超额度的及时提醒登记。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 信息公示与报送 | 614 | 1.平台信息公示:是否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查看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历史版本保存情况,是否能便利阅览和下载,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 2.信息报送义务:是否按规定时间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每年1月和7月分别报送,查看报送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 信息发生变更更新公示 | 615 | 1.信息变更:是否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 交易信息管理 | 616 | 1.交易信息保存:检查商品或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等交易信息保存期限,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直播信息保存:对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需保存直播视频不少于三年。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 |||||||||
| 平台规则执行 | 617 | 1.平台规则修改: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否按规定保存历史版本,是否提前公示并征求意见,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 2.违法行为处理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是否采取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并在处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公示,并持续公示至措施期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
| 商品与服务监控 | 618 | 1.平台规则修改: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否按规定保存历史版本,是否提前公示并征求意见,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 2.违法行为处理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是否采取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并在处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公示,并持续公示至措施期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 |||||||||
| 平台经营行为规范 | 619 | 1.公平竞争保障:是否存在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如不合理限制交易、限制选择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等;是否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是否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2.广告管理:对于以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采取消费者能够辨识的方式显著标明“广告”。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 |||||||||
| 协助监管义务 | 620 | 1.协助监管配合: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管执法活动时,是否及时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信息,是否在技术方面配合监测工作。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主体资格 | 621 | 1.市场主体登记情况:查看是否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若符合无需登记情形,检查相关自我声明公示情况; 2.经营场所登记:若以网络经营场所登记,查看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是否完备,登记信息是否与平台提供一致。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九条、第十条 | |||||||
| 信息公示 | 622 | 1.营业执照及许可信息:已登记经营者,查看营业执照信息及经营业务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如有)公示情况;未登记经营者,查看自我声明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情况; 2.信息更新情况:检查公示信息变更时,是否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 商品与服务 | 623 | 1.商品和服务质量:查看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及环境保护要求,有无销售或提供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 2.信息披露:检查商品或服务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 |||||||||
| 营销行为 | 624 | 1.虚假宣传行为:查看是否存在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虚假营销、虚构流量数据等虚假宣传行为;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混淆行为(如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名称等),或是否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诋毁竞争对手; 2.搭售行为:检查是否存在不正当搭售商品或服务的情况,搭售提醒是否显著,有无默认搭售选项; 3.自动续费等服务:若提供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查看是否按规定提前提醒消费者,是否提供取消或变更选项,是否收取不合理费用。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 |||||||||
| 消费者权益保护 | 625 | 1.个人信息保护:查看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是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有无强迫收集等行为,信息保密措施是否到位; 2.商业信息发送:检查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是否经同意,是否明示身份和联系方式,是否提供拒绝接收方式且按要求停止发送; 3.格式条款规定:查看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是否存在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内容。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 |||||||||
| 售后服务 | 626 | 1.售后信息展示: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开展交易的,查看商品或服务的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展示情况; 2.直播视频保存: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查看直播视频保存时间是否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
| 配合监管 | 627 | 1.数据提供义务:查看是否按要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特定时段、品类、区域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量等数据信息; 2.终止经营处理:若自行终止经营,查看是否提前三十日公示终止公告,是否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合法权益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 16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抽查检验等监管措施,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 对商品和服务实施抽查检验 | 628 |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抽查检验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78号2024年3月19日公布,2024年7月1日施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25年12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121号公布 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第二十七;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 ||||||||||||
| 17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随机抽查 工作指引的通知》(市监标创函〔2019〕1104号) |
对标准标注的检查 | 634 | 是否生产、销售、进口、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或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第25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 635 | 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是否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4条 | ||||||||||
| 对企业标准及自我声明公开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636 | 企业是否履行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执行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义务 | 《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4)》 | 《标准化法》第27条、《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14条、15条、16条 | ||||||||
| 637 | 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执行标准信息的时效性是否符合规定 |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15条 | ||||||||||
| 638 | 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执行标准的编号或名称是否规范 | 《标准化法》第24条、《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13条 | ||||||||||
| 639 | 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 《标准化法》第21条、《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8条 | ||||||||||
| 640 | 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 《标准化法》第27条 | ||||||||||
| 对团体标准及自我声明公开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641 | 社会团体是否履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标准化法》第27条 | ||||||||
| 642 |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 《标准化法》第21条 | ||||||||||
| 18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监督检查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规章】《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 75 号令,2023年5月5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生产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规章】《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 76号令,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销售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销售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规章】《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 62号令,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事项及检查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
原材料进货查验 | 644 | 检查企业是否保存供货方或外协单位的供货及协作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75号令)第8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645 | 检查企业是否对重要原材料按规定检验并留存相关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75号令)第8条 | |||||||||
| 生产基础设施 | 646 | 检查企业是否具备满足其生产取证产品所需的工作场所和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6条 | ||||||||
| 647 | 检查企业是否具备满足其采购关键原材料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产品出厂检验所需的工作场所和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6条 | |||||||||
| 648 | 检查企业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维护完好,运行正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6条 | |||||||||
| 生产设备工装 | 649 | 是否具有与其生产产品、生产工艺及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6条 | ||||||||
| 650 | 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6条 | |||||||||
| 651 | 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维护完好,运行正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6条 | |||||||||
| 652 | 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带病运行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6条 | |||||||||
| 检验设备 | 653 | 企业是否具有与其生产产品、生产工艺及生产方式相适应的采购关键原材料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成品出厂检验所需的检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设备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检验要求。检验仪器设备是否维护完好,运行正常,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6条 | ||||||||
| 过程控制 | 654 | 是否对工艺过程关键参数进行监控,并保存相关记录。是否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操作程序,并保存相关记录。制定的控制程序及控制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75号令)第8条 | ||||||||
| 出厂检验 | 655 | 生产的成品、半成品是否按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并保留检验记录。出厂检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75号令)第8条 | ||||||||
| 标识 | 656 | 涉及许可证产品是否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8条、第39条、第40条 | ||||||||
| 19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的监督检查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规章】《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计量单位的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单位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公示行政处罚等信息。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的宣传和引导。 |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可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特殊需要清单》;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计量单位使用情况“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市监计量〔2020〕87号) |
计量单位使用 | 657 | 宣传出版领域计量单位使用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计量单位使用情况“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市监计量〔2020〕8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五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梳理确定。 |
| 658 | 文化教育领域计量单位使用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计量单位使用情况“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市监计量〔2020〕8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五条 | |||||||||
| 659 | 市场交易领域各有关单位或组织使用计量单位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计量单位使用情况“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市监计量〔2020〕8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五条 | |||||||||
| 660 | 新闻领域各有关单位或组织使用计量单位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计量单位使用情况“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市监计量〔2020〕9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五条 | |||||||||
| 661 | 产品或包装物、说明书使用计量单位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计量单位使用情况“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市监计量〔2020〕9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五条 | |||||||||
| 662 | 在进口的工程装备或者计量器具及其技术文件、示值、铭牌上使用计量单位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计量单位使用情况“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市监计量〔2020〕9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五条 | |||||||||
| 663 | 在科技文献中使用计量单位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计量单位使用情况“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市监计量〔2020〕9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五条 | |||||||||
| 20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企业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公示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664 | 企业基本信息(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邮箱;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投资与股权信息(对外投资、购买股权情况;股东/发起人认缴、实缴出资额、时间、方式;股权转让变更)、资产财务信息(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对外保证担保情况)。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网站/网店信息、联系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许可、生产经营、资产状况、成员总数、农民成员数、成员出资总额、网站/网店、联系方式。社保信息、统计信息等。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九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梳理确定。 |
| 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公示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665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条 | |||||||
| 21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五)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登记机关行使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
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执照整洁、完整、无涂改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666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第37条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第37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对市场主体名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市场主体按照登记注册的名称规范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违规简化、误导公众,确保名称使用与登记信息一致。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667 |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 实际经营活动严格在营业执照载明的有效期限内,不得超期经营,期限届满前依法办理延期、变更或注销登记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668 |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八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是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 |||||||
| 核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确认哪些是一般经营项目(无需审批)、核实实际经营活动(合同、票据、业务记录、现场经营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超出已登记的一般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擅自扩大一般经营项目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669 |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 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 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经营范围的分类规定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 |||||||
| 检查实际场所与登记地址是否一致、是否擅自变更未登记、场所是否合法合规,能否通过登记场所取得联系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670 | 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 | |||||||
| 检查注册资本认缴、实缴情况是否与章程、公示信息一致,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按约定出资等行为 | 注册资本情况检查 | 671 | 对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及抽查事项清单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 |||||||
| 任职资格合规、登记与实际一致、任职程序合法、无兼职违规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672 | 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是否变更未登记。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及总局抽查事项清单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六十六条,《公司法》第十一条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材料真实有效、配合检查义务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673 | 现场核查时,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进行身份问询核实。确实无法到场的,也可通过技术手段远程进行。对自然人股东,可以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身份核实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与登记情况不符或有明显欺骗隐瞒迹象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对企业开展进一步调查。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及总局抽查事项清单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五十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及总局抽查事项清单。 | |||||||
| 22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2019年4月23日公布 2025年6月27日地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依法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 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经营资料 | 674 | 核查是否存在商业混淆、商业贿赂、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损害公平竞争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十六条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 23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传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 2005年11月1日实施)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 | 涉嫌传销行为有关资料 | 675 | 核查是否存在通过“拉人头”、骗取“门槛费”及团队计酬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等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行为。 |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 《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 24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检查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
《食品安全法》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
《食品安全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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