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民政局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6版)
发布时间:2026/06/26 来源:县民政局 [打印]
| 序号 | 实施主体 | 检查名称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设定依据 | 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涉及部门) |
| 1 | 和硕县民政局 | 负责社会团体的管理监督检查 | 按照“新疆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要求,检查各社会团体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情况。 | 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 | 每年一次 | 网络平台 |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自1998年10月25日起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2026年3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32号)进行第二次修订,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
否 |
| 2 | 和硕县民政局 | 负责全县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 按照“新疆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要求,检查各社会团体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情况。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每年一次 | 网络平台 |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
否 |
| 3 | 和硕县民政局 | 承担公墓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 承担公墓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 和硕县县域内的公墓、农村历史遗留集中埋葬点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4号第二次修订,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 第二条第六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年度检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民政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公墓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5]7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发改、国土、工商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建设经营情况的日常管理监督,并联合开展经营性公墓年检工作。年检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
民政局、发改委、市监局、自然资源局 |
| 4 | 和硕县民政局 | 负责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情况的抽查 | 按照“新疆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要求,检查各社会团体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情况。 | 社会组织 | 每年一次 | 网络平台 |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自1998年10月25日起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2026年3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32号)进行第二次修订,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机关)。 【规范性文件】《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2017年3月13日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3日起实施)(民发〔2017〕45号) 第二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 |
否 |
| 5 | 和硕县民政局 | 负责全县内慈善组织的监督检查 | 对慈善组织的募捐情况、人员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慈善组织 | 每年一次 | 网络平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该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最新一次修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并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否 |
| 6 | 和硕县民政局 | 负责全县内养老机构指导监督管理 | 对养老机构运营资质、服务质量安全检查、资金安全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从业人员监督检查、备案事项检查、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和规章制度检查。 | 养老机构 | 每半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最新一次修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
民政局、市监局、卫健委、住建局、消防救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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