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6)
发布时间:2026/06/25 来源:和硕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打印]
| 序号 | 自治州主管部门 | 事项 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行政检查标准 | 备注 |
| 1 | 和硕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 对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 | 和硕县教育行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令第23号公布)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规章】《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1992年3月14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 【规章】《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发布) 第四十四条 小学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规章】《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1998年12月2日起施行) 第八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规章】《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接受上级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 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 【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16年12月16日修订,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规章】《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4号,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统计工作检查。统计工作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二)统计规章制度的建设及组织实施情况;(三)单位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情况;(四)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设备配置的保障情况;(五)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教育统计数据进行监控和评估。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专家参与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机制,通过自查、抽查、互查等方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建立教育统计数据抽查制度,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报送的教育统计数据进行核查。 【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1999年9月13日发布)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
检查要点:学校安全(安全制度、应急机制、安全教育、应急预案、消防安全等)、基本办学条件、学生管理、统计工作、继续教育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等。 | |
关联稿件:

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