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扎实推进和硕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和硕县2025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反馈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5日。
反馈途径:
1、邮寄反馈:请将书面意见寄送至和硕县石材大道司法住建综合办公楼(和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在信封表面显著标注“棚改方案意见反馈”字样。
2、电话反馈:如有疑问或需反馈意见,可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内拨打联系电话0996-5626550,与热汉古丽·阿不来提取得联系。
3、邮件反馈:发送电子版意见至邮箱hsxfgw5626550@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棚改方案意见+姓名(或单位名称)”。
热忱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和相关单位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充分吸纳合理内容,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感谢您对和硕县城市建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25年2月13日
和硕县2025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县旧城改造步伐,改善群众的住房条件及居住环境,完善城市配套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和硕县2025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2021年9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 )2013年11月15日发布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六)2013年11月15日发布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七)和硕县人民政府发布《和硕县2025年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二、征收目的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
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和硕县2025年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四、征收人
征收人:和硕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和硕县特吾里克镇
法定代表人:明吉尔
房屋征收部门:和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和硕县石材大道司法局住建局联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才登巴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
公室
住所地:和硕县石材大道司法局住建局联合办公楼
负责人:才登巴特
五、征收范围
和硕县特吾里克镇城镇内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房主自愿申请要求政府给予征收的危旧房屋。
六、征收规模
总体征收户数约100户,总征收建筑面积约50000平方米。
七、征收范围内房屋状况说明
根据初步调查登记的结果,各类房屋户数约100户,其中住宅约 80 户,商业15户,加工厂(作坊)5个。
八、补偿方式
以产权调换(发放房票)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方式。
九、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计算方法及依据
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包括:土地价值补偿、房屋价值补偿、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助和奖励。
计算方法及依据:补偿价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其中征收普通住宅的,不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具体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规则》进行评估确定。经房屋交易中心提供,2024年县城普通商品住宅均价为1966元/平方米(评估公司待招投标后待定),此价格为本次征收普通住宅的基准价格(以砖混结构为标准,含地价),原则上砖木结构住宅在此价基础上折减5%,土木结构住宅(及以下)在此价基础上折减10% 。
(一)具体补偿原则:1、征收普通住宅(含住改商)、高品质住宅(低层别墅)、商业用房,主要以产权调换(发放房票)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根据补偿总价值全部兑换成房票予以征收补偿。2、坚持房主自愿提出申请,政府后予以征收补偿,100%发放房票的补偿原则。若征收房屋房票补偿总价值过高,可选择二套房或三套房,如还有房票补偿价值未置换完成,剩余房票价值低于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可给予货币化补偿。3、原属和硕县国有企业破产、或者因改制、兼并、重组等转移自建住宅所有权的,破产单位职工、退休职工、职工遗属(含下岗、分流、解聘人员)自愿提出要求对其房屋征收的,按照前款规定对房屋居住人予以补偿,土地按划拨性质对待。
(二)征收普通住宅(含住改商)、高品质住宅(低层别墅)、商业用房,发放房票房源地选择为:和硕县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浩宇龙腾居小区房屋(含期房)”。房屋面积均按照实测建筑面积计算(不含地下室)。
(三)被征收房屋配套设施有水、电、有线电视,单项补偿500元每户,接通暖气的补偿1500元每户,接通动力电的补偿1500元每户,接通燃气的补偿3000元每户,有各类权证并积极配合上缴销户的补偿1000元每户。
(四)房屋内外装饰装修设施的补偿,由第三方评估和审计机构估算、审计确认补偿,确需进行装修专评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结合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进行评估定价,经审计后补偿。
(五)划拨用地剩余土地的补偿,面积依照规划建设许可、土地或不动产登记的核准或证载面积减去建(构)筑物占地面积为剩余土地面积。实际占地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以证载面积进行计算,超出证载面积部门的土地不予补偿。由确权部门依照上述原则进行确权,并由自然资源部门分别提供该区域土地使用初期、征收期出让基础价格标准,由评估机构按照基价标准、土地性质、使用年限,评估剩余土地补偿价值抵扣、折减,并经审计后剩余土地面积给予补偿。
(六)已办理出让用地的剩余土地,面积依照规划建设许可、土地或不动产登记的核准或证载面积减去建(构)筑物占地面积为剩余土地面积,由自然资源部门提供该区域土地出让价格标准,第三方机构按照基价标准、土地性质、使用年限评估补偿价值经审计后补偿。
(七)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土地或不动产登记的土地,经论证确有特殊原因的,由被征收人、特吾里克镇(社区)、有关部门提供印证资料,专题研究确定补偿事宜后按照程序补偿,经论证属于违法占地建设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户合法用地范围内其他附属建(构)筑物、附属树木等设施的补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评估补偿。
十、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奖励
(一)搬迁补偿费:1000元每户。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以房票购置现房的,予以一次性补偿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600元/户·月,合计3600元,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入房票总价值中;以房票购置期房的,予以一次性补偿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600元/户·月,合计3600元,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入房票总价值中,若期房在6个月内开发商无法交付钥匙,6个月之外的临时安置费由开发商负责继续支付,直至交付房屋钥匙的自然月为止。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协议签订后及完成搬迁拆房的,由第三方评估公司依法依规核算补偿,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入房票总价值中;选择期房的,在期房建成后交付钥匙搬迁拆房的,不予补偿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用。
(四)房屋征迁奖励: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是:
1、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集中签约时间段内第1-10天内,完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协议签订后15天内完成房屋搬迁交房的(特殊情况如若约定可暂不搬迁的,不影响奖励发放),奖励10000元每户。
2、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集中签约时间段内第11-20天内,完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协议签订后15天内完成房屋搬迁交房的(特殊情况如若约定可暂不搬迁的,不影响奖励发放),奖励5000元每户。
3、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集中签约时间段内第21-3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协议签订后15天内完成房屋搬迁交房的(特殊情况如若约定可暂不搬迁的,不影响奖励发放),奖励3000元每户。
4、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集中签约的时间段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予奖励;未按照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酌情扣减奖励金。
十一、对特殊困难群体实施困难补助政策
(一)被征收人为低保户的,且能够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经特吾里克镇和县民政局联合认定和公示,无异议后可给予3000元/每户的一次性补助。
(二)被征收人为残疾人的,且能够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经特吾里克镇和县残联联合认定,对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可以分别给予3000元每户、2000元每户、1000元每户的一次性补助,户籍人口有2个以上残疾人的,按最高标准每户补助1次。
(三)征收公告发布前3个月内发生重大疾病或重大变故的,且能够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经特吾里克镇及社区依据佐证资料认定、公示后,无异可给予3000元每户的一次性补助。
(四)同时符合1、2、3类情形的,可同时享受。
(五)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选择产权调换且人均居住面积达不到15平方米的,征收部门按照人均15平方米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兜底解决。
十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已开设用于棚户区改造专用账户,棚改征收资金足额到位,能够依法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利益。
十三、其他规定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一年内被征收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被征收房屋;
2、改变被征收房屋用途。
被征收人违反上述规定不应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房屋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不符合、及栽种各类苗木需要认定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草原、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经认定应当获得征收补偿权利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