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低保制度建立情况
1.开展时间:我州城市低保工作于1998年在库尔勒市试点。1999年在全州铺开。低保标准为117元/人/月。
2.保障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均可申请低保。
3.保障形式: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4.保障标准:按照新民发[2025]74号文件,自2025年7月起和硕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7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制度建立情况
1.开展时间:2006年我州农村低保工作在库尔勒市和博湖县开展试点:2007年农村低保工作在我州全面铺开。
2.保障对象:指常年居住在我州农牧区并有本地农业户口,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牧区居民。
3.保障形式: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4.保障标准:按照新民发[2025]74号文件,自2025年7月起和硕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18元/人/月。
5.分类施保:按照新民发[2022]40号文件,2022年1月开始,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18岁以下未成年人增发35元/人/月生活补助金,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一、二级)人增发58元/人/月生活补助金,且分类施保不能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
(三)城乡低保申请审批与发放
1.资格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凡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3.低保金发放方式: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2018年7月1日后,城乡低保金均为社会化发放,即打卡发放。自2024年1月起城乡低保按月发放,城乡低保金均为“一卡通”发放。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
(1)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购买使用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等,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低保管理部门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扶、抚)养权益家庭。
(5)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6)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及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8)家里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开饭店、商店等从事经营性营利活动的(如有特殊情况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民主评议会,认真评议符合条件备案后可申请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