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教育惠民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5/08/11 来源:和硕零距离 [打印]
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从2016年开始普及农村学前三年免费教育以来,对所有农村在园幼儿按每生每年2800元进行补助,其中:幼儿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450元,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100元,取暖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20元,幼儿读本补助标准每名幼儿每年130元。
二、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两免一补”是指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在校生补助生活费。
免除小学生学杂费,按每生每年720元补助公用经费,按140元补助公用取暖费,按90元标准提供免费教科书。
免除所有初中学生学杂费,国家按每生每年940元补助公用经费,按140元补助公用取暖费,按180元标准提供免费教科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寄宿生贫困面按农村100%、城市40%(南疆四地州100%)确定;非寄宿生贫困面按30%(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10%)确定。
资助对象:脱贫户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户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每生每年1250元补助生活费,非寄宿学生每生每年625元补助生活费;初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每生每年1500元补助生活费,非寄宿学生每生每年750元补助生活费;特殊教育学生每生每年1750元补助生活费。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
1.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
资助范围: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已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脱贫户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430元(不含住宿费)。
2.普通高中助学金政策
资助范围: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南疆四地州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南疆四地州以外其他地(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在校生30%确定。
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2025年春季调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1.中职免学费政策
资助范围: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2.中职国家助学金政策
资助范围: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学生中生源为南疆四地州学生和全疆涉农专业学生100%享受,其他地区其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在校生的20%确定享受范围。全日制教育正式学籍三年级在校生中生源为南疆四地州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和全疆涉农专业学生100%享受,其他地区其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在校生的20%确定享受范围。
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2025年春季调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3.中职免住宿费和教材费
资助范围:生源地为南疆四地州和其他边境县、脱贫县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资助标准:住宿费和教材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900元,其中,住宿费600元,教材费300元。
4.中职国家奖学金
资助范围: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名额确定,全国每年奖励2万名。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五、其他教育资助政策
1.学前教育由县市财政承担脱贫户和监测户学生国寿平安保险费。
2.义务教育县财政承担脱贫户和监测户学生国寿学生平安保险费,一、四、七年级学生春、秋季校服款。
3.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县财政承担脱贫户和监测户学生国寿学生平安保险费,一年级学生春、秋季校服款。
六、高等教育资助政策
(一)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滋蕙计划)
资助对象:用于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高中生。优先资助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孤残学生、残疾人子女;因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被疆内高校录取的新生每生资助500元;被疆外高校录取的新生资助1000元。
资金用途: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
资金来源: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二)援疆助学金
资助对象:内地普通高校就读的新疆籍大学本科生、专科生和预科生。农村脱贫户困难家庭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烈士、伤残军人家庭及孤儿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直至大学毕业止。
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学生在内地就读期间的学费、往返交通费等学习生活补助。
资金来源:对口援疆省市援疆资金中列支。
(三)国家助学贷款
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贷款利率为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70个基点,就读期间由国家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5年还本宽限期,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高不超过22年。
资助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2.5万元。
资金用途:优先用于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资金来源: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受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四)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资助对象:
1.用于资助中央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及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者。
2.用于资助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自治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者。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资助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
资金来源: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非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代偿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通讯员井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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