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 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2/05/30 来源:和硕零距离 [打印]
为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稳妥有序
推动辖区内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工作,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 带来的困难,全力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免房租费用。对承租县属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 6 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 6 个月租期。鼓励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在协商的基础上,为租户免租、减租、缓租。
(责任单位:住建局、财政局、机关事务中心)
(二)补贴水电气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 5-6 月份企业产生的水电气费用给予 10%的补贴。
(责任单位:商工局、住建局、水利局、财政局,国网和硕县供电公司)
(三)实施稳岗补贴。按照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对在我县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坚持不裁员的小微企业,发放稳岗补贴返还资金,比例在 60%以上。
(责任单位:人社局、商工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落实社会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单位缴费费率为 0.5%,个人缴费费率为 0.5%,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政策实施期满后,依据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责任单位:人社局、商工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的,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 5.5%以内的控制目标,大型企业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 90%返还,免申即享,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责任单位:人社局、商工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实施缓缴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对餐饮、运输、零售、公路、旅游等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可缓缴 4-6 个月,失业、工伤保险不得超过一年,期间免收滞纳金,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
(责任单位:人社局、商工局、市监局,各乡镇)
(七)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对出现中高疫情风险,影响企业无法正常开工的,一次性发放每人 500 元,一年只发放一次,按照企业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
(责任单位:人社局、商工局、市监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八)落实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定期限、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责任单位:人社局、商工局、市监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技工学校)
(九)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 1 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政策实施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责任单位:人社局,各乡镇)
(十)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针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鼓励各银行机构对疫情期间到期的贷款以展期、续贷的方式进行延期还本处理,对 2022 年 3 月 29 日以来到期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 2022 年 6 月30 日;对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可确定另外延期安排。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对小微企业 2022年二季度新增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为 1 年以上(含 1 年)的贴息期限 3 个月,贷款期限不足 1 年的按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 LPR 利率 30%,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和硕县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贷款利率,按照最近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0~1 点)执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对 2022 年 3 月 29 日至 2022 年 5 月31 日期间新发放的企业贷款,引导市场主体与贷款银行、信用社进行协商,适当调整利率上限。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适当下调住房贷款利率,国有商业银行自 4 月 20 日起,首套房贷款利率执行上限为 LPR+50 个基点(目前为 4.95%),二套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上限为 LPR+80 个基点(目前为 5.25%)。用好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适时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等接触型服务业及其他有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行业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财政局,人民银行和硕县支行,各金融机构)
(十一)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 11 类个人及小微企业,由中央、地方财政按比例共担分担一定比例贷款利息,分担后实际贷款利率为 2.2%。
(责任单位:财政局、人社局,各金融机构)
(十二)落实减费让利、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要求。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对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 9 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7.8 折优惠。收单机构同步降低对商户的收单服务费。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和硕县支行,各金融机构)
(十三)扩大税费减免范围。对在 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上述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责任单位:税务局)
(十四)落实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责任单位:税务局)
(十五)减免个人所得税。2022 年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税务局)
(十六)落实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 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减免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税务局)
(十七)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企业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价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时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责任单位:税务局、商工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八)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对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最高减免 40%,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
(责任单位:财政局、人民银行和硕县支行,惠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十九)稳定劳动就业关系。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灵活方式安排工作时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责任单位:人社局、商工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缓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缓缴期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责任单位:医保局)
(二十一)落实运输业纾困扶持政策。免征 2022 年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车、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继续落实好城市公交行业运营车辆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农村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出租车继续给予购置补贴。对纳入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和纯电动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给予购置补贴。2022 年按照自治区政策标准继续对城市公交车、农村客运班车给予运营补贴。
(责任单位:交通局、商工局、财政局)
(二十二)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2022 年受疫情影响企业,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 5%;生产困难的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 3%。企业申请缓缴和降低比例实行承诺制。
(责任单位:公积金中心)
(二十三)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可向所在社区申请临时救助,由村(社区)进行统计初审,报乡镇审核,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民政局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民政局、市监局,各乡镇)
(二十四)返还工会经费。对符合工会经费全征全返标准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责任单位:总工会)
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各项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