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公示
发布时间:2025/05/29 来源: [打印]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公示 | ||||
填表单位:和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执法主体(全称) | 和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才登巴特 | 联系电话 | 0996-5626375 | |
办公地址 | 和硕县石材大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邮编 | 841200 |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 管辖地域 | 和硕县 | |
主管机关(全称) | 和硕县人民政府 | 行政执法经费来源 | 财政拨付 | |
机构 设立 依据 |
法律依据 | 建筑行业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范各类建筑活动,涵盖建筑许可(施工许可、从业资格许可等)、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住建局依此对建筑市场准入进行把控,监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行为,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 房地产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围绕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租赁等)、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住建局据此承担住房保障政策制定、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如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等工作 。 工程质量管理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住建局依照该条例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负责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等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类 市政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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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依据 (三定方案) |
《和硕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和编办[2008]61号 | |||
行政执法 职权及依据 |
行政许可 职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施工许可证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行政处罚 职权: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转包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行为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行政处罚提供了基本的程序和原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工程质量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 行政检查 职权: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包括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行政强制 职权:在特定情况下,对违法建设、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等采取查封、扣押施工设备、材料,责令停止施工等行政强制手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实施程序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行政征收 职权: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部分地区已调整或取消)等费用。 依据: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标准、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原建设部等部门相关文件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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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注:机构性质是指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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