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公示
发布时间:2025/05/29 来源: [打印]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公示 | ||||
填报单位(公章):和硕县林业和草原局 | ||||
执法主体 (全称) |
和硕县林业和草原局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加木斯仁 | 联系电话 | 0996-5626327 | |
办公地址 | 和硕县特吾里克镇文化二街67号 | 邮编 | 841200 |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 管辖地域 | 和硕县域 | |
主管机关 (全称) |
和硕县人民政府 | 行政执法经费来源 | 财政拨款 | |
机构设立依据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7.《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8.草原防火条例第五条。 9.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林草领域的相关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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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依据 (三定方案) |
硕党办字(2019)35号 中共和硕县委办公室 和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硕县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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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 行政执法职权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6.《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8.《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 1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12.《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13.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林草领域的相关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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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注:机构性质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权力来源是指法定职权、授权、受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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